一、如何认定离婚一方存在过错?
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认定离婚一方存在过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2、损害结果。即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两者间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现实中,有过错方的主观过错往往是故意,而第三者的主观过错则可能是故意或过失。
【基本案情】对出轨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离婚过错如何认定?
原告席某与被告石某于2004年3月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无共同语言。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原告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未予支持。而后原告于2006年3月独自外出打工,在浙江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在当地计生所通知后,被告于2006年11月21日将原告接回,并把原告关在家中,对原告不时打骂,不准原告与家人联系,原告被逼无奈于2006年12月1日从楼上窗户跳下逃走,摔伤后经人送往医院治疗,诊断出L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多处骨折。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原告就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过错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对于出现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必要条件,故、“无过错”是相对的,只要没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属于“无过错”,即只要没有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就是“无过错方”。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如果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则其不属于“无过错方“的范围,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告的行为如果不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则因原告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范畴,被告是“无过错方”,应当支持被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酌情考虑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如何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认定了一方存在过错,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离婚的发生。要求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发生。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
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过不要离婚赔偿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选择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起诉讼的,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小编结语:离婚诉讼中的“过错”,通常是指对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即离婚的结果所存在的过错。这里,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提出离婚的行为本身并无是否属于过错的问题,婚姻自由本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院并不会以哪一方先提出离婚来认定哪一方存在过错。更多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