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
(2)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
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3)离婚时提出;
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网友咨询:离婚补偿金无力支付怎么办?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女方及其家长通过到男方单位哭闹等方式逼迫男方签订了包含补偿女方30万元,且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承担的离婚协议。男方于离婚时已经举债给付女方10万元,剩下的20万约定分期支付。离婚时男方考虑到女方没有工作净身出户,现在女方有工作,有房子,有存款;男方无房,有固定工作,因父亲病逝,还需赡养母亲和抚养一个未成年的妹妹。现男方无力支付这笔费用,且女方已再婚,剩下的补偿金还要继续给吗?
问题补充:
男方担心的是女方去起诉,法院强制执行。男方现在每月5000元左右的工资,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1000元(不包括医药费和学费),母亲及妹妹的生活费1000元,租房1200元,根本无力支付。
婚姻帮律师解答:
1、补偿协议需要履行。
尽管男方是迫于女方及其家人的压力,在不情愿的情形下签订的补偿协议,但是补偿协议签订已超过一年,即使协议显失公平,也错过了请求撤销的诉讼时效,只能按协议来履行。
2、如果男方不履行,女方需要依此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如果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才可以持法院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不经起诉,女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男方可在诉讼过程中说明签订协议的过程,说明男方并非自愿签订,看法官如何处理。如果一审女方胜诉,男方可以提起上诉,拖延判决生效时间。
3、即使女方向法院起诉胜诉,男方如果确实无力履行该判决,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只能等男方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
综上,女方想执行该笔财产,也是有一定阻力的,不会太顺利。建议双方各让一步,能否协商减少补偿金的数额,如果女方不同意,让其向法院起诉。
补充: 补充一下,如果你们签订的补偿条款是在离婚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中所约定的,则该补偿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女方是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有多少?
首先,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具体来说,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小编结语: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更多离婚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