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不产生离婚的后果,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出示的证件和材料有:(1)本人的户口簿;(2)身份证;(3)本人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5)双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了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都反悔的,即双方都不愿离婚,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因离婚登记对男女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如果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程序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协议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处理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的,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的办理: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查清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要求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未发现订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当地生活标准,结合当事人的给付能力,做出决定。
【基本案情】协议离婚,可以反悔吗?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与被告赵女士于2011年结婚,后来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孙小某归赵女士抚养,由孙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屋内财产归赵女士所有,共同存款30万元男方分得15万元。孙先生一直没有再购置房产,2015年5月,孙先生将赵女士告上法院,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现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
被告赵女士则辩称,协议离婚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其所有系当初为照顾到自己实际情况作出的,现孙先生因对离婚协议反悔而起诉没有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这种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在这个案例中,赵女士和孙先生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所以去民政局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孙先生是不能单方面反悔的。
3、当然,也并非所有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签订之后都是不能反悔的,如果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其中一方起诉离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法律准许离婚。协商同意离婚的,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就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约定明确,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书。更多协议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