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能否反悔?
离婚协议的反悔需要看时间段,如果在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是可以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那么,办理完离婚登记以后是否可以反悔呢?
一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离婚协议作出离婚登记或法院据此作出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则该离婚协议就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生效的离婚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不得反悔的,虽法律也有例外规定,如“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规定一般仅局限于法院查实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时,法院才依法改判,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张女士诉称,2013年7月2日,我和王先生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在离婚后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和帮助款共计120万元。但现在王先生未按约定期间给付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
王先生辩称,我和张女士结婚后,家庭支出并不是张女士一人所为,我无需给张女士任何经济补偿。对于帮助款,属于赠与,但我现在决定撤销赠与。另外,离婚协议书是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相关约定都是无效的。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张女士和王先生在民政局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王先生虽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另外,即便双方协议约定的给付补偿款和帮助款在形式上符合一般赠与情形,但此非单独的赠与合同,而是和人身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撤销。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了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所签署并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一方要对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事宜反悔,则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换言之,在没有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该种协议,应视为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有了充分的考虑和权衡的商定结果,即便某些协议内容在外人看来明显不符合常理,如约定的补偿数额或违约金过高等,但因协议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彼此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因此,当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另一方诉至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选择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签署相关离婚协议时,务必要慎重考虑,再三权衡。切莫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信口开河,而在离婚后又借故反悔,此举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可以反悔?
后悔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条件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通过诉讼重新分割。
情况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情况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况三:离婚后,对损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情况四: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后悔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后悔离婚
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的,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具体情况和理由,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想夫妻重归于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双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小编结语:通过以上的分析,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对男女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事后,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变更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除非出现上述的几种特殊情况,法院方可依法调整。更多离婚协议能否反悔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