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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吗?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那么,离婚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吗?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更多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二、离婚协议是不是双方签字就可以生效?

不是。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之前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将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作为判决财产归属的参考,但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已明确作出新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经男女双方签字后就生效了吗?

陈明和妻子李红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了女儿,起初几年一家三口关系融洽。2009年起,陈明在生意谈判时认识了业务单位的业务员王娟。与王娟的几次相处,陈明和王娟的感情迅速发展,陈明感觉自己生活中充满了激情,对王娟很是爱恋,王娟对陈明也是非常仰慕,于是两人同居在一起。

不久,陈明回到家中即向自己的妻子摊牌,对于陈明的说法,李红反应是震惊和愤慨,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发动了亲朋好友甚至是公婆来做陈明的工作,想让陈明断了离婚的念头。可是陈明态度还是非常坚决,对此李红感到很是无奈,最终时间的推移,李红对离婚一事逐渐能够接受。陈明和李红在2010年2月8日经过一晚上的协商,在凌晨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市区中山路的房屋归陈明、位于将军大道的别墅归李红所有,女儿由李红抚养,陈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李红次日醒来后,认为这样太便宜了陈明,于是告知陈明她不同意按照此份离婚协议办理,要求陈明加付财产分割款100万元。陈明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考虑了几天后,于2月12日和李红又签署了一份协议,加付100万元。可是面对着即将到来的春节假期,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0年2月23日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在陈明的一再催促下,李红和陈明手持2010年2月12日的离婚协议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离婚登记时,李红又提出,100万元陈明根本就付不出,要求将市区中山路的房屋也归她所有,100万元就不用付了。陈明对此不能认同并拂袖而去,次日陈明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陈明要求法院对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认为离婚协议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李红答辩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当按照双方最后一次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前提是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既然原告一方反悔不愿协议离婚,故该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李红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中山路的房屋归原告陈明,位于将军大道的别墅归被告李红,经双方给付抵充后,李红给付陈明房屋补偿款人民币28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以前有很多人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中有误解,它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有误解的人通常会认为离婚协议在双方签署协议时生效。但这样理解的后果是一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想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通过法院强迫对方履行该协议。那么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法院就该按协议作出判决。这显然忽略了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很多离婚协议的签署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一方当事人意气用事、或者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签署协议,常常有当事人为尽早离婚而愿意付出财产损失的代价,反之,若是诉讼离婚,则当事人不愿放弃依法分割的本应获得的财产份额。

因为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在经济成本、时间成本、精神成本上都要小得多。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处于特殊的关系当中。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意见一致并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此之前,应该给当事人充分考虑、反复协商的机会,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私法自治。所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

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多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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