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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核心提示: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夫妻离婚都想让孩子跟着自己生活,即使在离婚后,也常常出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下面,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叠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黄xx,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xx,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被告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嘉琳由陈xx抚养教育。原告对该判决不服。女儿陈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有稳定的住所和固定的收入,能够独立抚养小孩,且原告作为母亲抚养教育女儿, 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小孩陈嘉琳的抚养权,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陈xx生活费300元,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xx辩称:双方闹离婚时,原告强行带走小孩回娘家居住,不让被告看望小孩。离婚后,小孩虽判归被告抚养,但原告竟剥夺被告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因此被告停止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收入微薄,且常因外出工作致使小孩得不到更好地照顾,而被告经营一家公司,收入高,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好小孩。原告提出变更小孩陈嘉琳抚养权的理由不成立,因此本人不同意变更小孩陈xx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结婚后于2001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陈xx。2003年8月22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多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1日作出离婚判决,并判决婚生女儿陈xx由被告陈xx抚养教育,随其生活,原告黄xx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各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判决生效后,原告拒绝将小孩交由被告陈xx监护,一直由其本人及家人共同照顾抚养女儿陈xx,期间被告也未给付女儿的生活费。 2008年3月28日,原告黄xx以其完全有能力抚养女儿和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均有能力抚养小孩,各自居住的环境及条件相当。

以上事实,有(2007)叠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调查笔录、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婚生小孩陈xx由法院判决给被告抚养,但离婚后陈xx依然一直跟随从小抚育其的母亲黄军娟生活。陈xx现尚未满七岁且系女孩,跟随母亲生活客观上会得到更好地照顾,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申请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给予被告合理的探视小孩的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孩陈xx的抚养权由原来的被告陈xx抚养变更为由原告黄军娟抚养,被告陈xx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5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上述费用从2008年7月起给付,此后在每月的15日前付清当月的生活费。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50元。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义务人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4830,开户行:桂林市农行七星支行三星分理处),递交上诉状上诉期届满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文 娟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邱 媛(代)

网友咨询: 变更抚养权

协议离婚后,怎样才能变更抚养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一)协议变更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可见,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只要已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二)诉讼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的,只需要去法院备案后,就可以变更抚养权了。但是如果对抚养权变更协商不一致产生争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但是,在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后,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一般需要提交自己的收入情况以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收入证明所指收入包含工资、奖金、房租收入、股票收入、分红收入等项。收入证明应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工资条加盖财务部门章。 上文就是关于如何变更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简单介绍。

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父母在对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谨慎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的,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起诉人提供相应地证据以证明自己有能力抚养孩子。

小编结语: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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