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怎么维权?
1、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以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所以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在提起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重婚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之诉。
3、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认定重婚者触犯重婚罪,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所以对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针对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提起刑事自诉,使得重婚者和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受到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二、法院怎么判决重婚罪?
上诉人(自诉人):代成英,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启明,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县人。
辩护人:吴畏,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玲,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代成英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启明、张玲犯重婚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9日作出(2004)云法刑自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诉人代成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凤如,代理审判员李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代成英诉称:自诉人与被告人秦启明于1992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1995年后自诉人到北京学习期间,被告人秦启明与被告人张玲通奸并同居。在自诉人与被告人秦启明诉讼离婚案件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间,被告人秦启明与被告人张玲于2003年12月31日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的信任后,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启明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秦启明与自诉人代成英于1992年结婚,2000年秦启明与代成英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后代成英提出申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代成英与秦启明离婚,并于2003年12月10日向秦启明宣判并送达判决书,被告人秦启明在同年12月31日与张玲登记结婚,被告人秦启明在收到法院判决至重新结婚期间,没有收到上诉状副本,也不知代成英提出了上诉,故此,秦启明的行为是在判决过了上诉期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玲辩称:一直以为秦启明与代成英已经离婚,故与秦启明的结婚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2年,自诉人代成英与被告人秦启明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八年后,被告人秦启明将自诉人代成英起诉至云岩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自诉人代成英的婚姻关系。后二人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同年5月2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秦启明送达了调解书。但因自诉人代成英已经返回北京,云岩区人民法院遂在同月24日通过邮局用特快专递向代成英寄送调解书。自诉人代成英于2003年递交了《情况反映》,认为原离婚调解书未收到。云岩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代成英寄送民事调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违反了自愿原则。2003年5月14日,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经过再审后,2003年11月10日,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1、撤销本院(2000)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2、准许秦启明与代成英离婚;……。同年12月10日云岩区人民法院向二人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四日后,代成英提交上诉状。被告人秦启明于同年12月31日与被告人张玲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人秦启明在2004年2月6日才收到代成英的民事上诉状副本。代成英认为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其与秦启明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秦启明与张玲构成重婚,遂于2004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追究二被告人重婚罪。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代成英与秦启明的结婚登记证明。
2、秦启明与张玲的结婚登记证明。
3、2000年5月15日《调解笔录》。证明:双方同意离婚及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笔录结尾有双方当事人及承办法官、书记员的签字。
4、(2000)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
5、(2003)云民监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6、(2003)云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为人将其配偶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行为人的配偶因不服该判决而在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提出上诉,而行为人在收到判决结果的二十日后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被告人秦启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属于重婚。但是,被告人秦启明并没有重婚的主观故意,而且该重婚的行为系在不知自诉人代成英已经递交了上诉状的情况下所实施,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张玲也没有与他人重婚的主观故意,其一直认为秦启明与代成英已经解除婚姻观,故被告人张玲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秦启明无罪;
二、被告人张玲无罪。
宣判后,代成英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代成英诉称:早在2000年,上诉人与秦并未离婚,二被上诉人在外租房同居;张玲明知秦启明有配偶,有重婚的故意;秦启明不知上诉人已上诉与事实不符,秦启明是重婚的始作俑者,张玲和其串通一气;他们的重婚行为社会危害大,伤害了女儿;双方的行为确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上诉人秦启明辩称:(2000)云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答辩人在领到再审判决书后,根本没有看到上诉人的任何上诉材料;请求纠正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重婚行为的认定,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婚姻。
本院经过审理,认定的事实和定案证据与一审一致。
本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秦启明系在准许其与上诉人代成英离婚的一审判决书送达20日后,才与被上诉人张玲办理的结婚登记。因被上诉人秦启明主观上没有重婚的故意,客观上虽然形成重婚的事实,但也是多种客观原因导致的。因而,原审法院认定秦启明、张玲的重婚情节显著轻微,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不应认为构成重婚罪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代成英所提要求追究二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根据上诉人秦启明、张玲重婚的行为系在不知上诉人代成英已经递交上诉状的情况下所实施,故对上诉人秦启明、张玲作出无罪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代成英所提要求追究二被上诉人的刑事责任等理由,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证据不相符合,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咨询:我们还没离婚就和别的男人生了小孩,这样算犯重婚罪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罪怎么维权,法院怎么判决重婚罪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罪怎么维权,法院怎么判决重婚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怎么维权,法院怎么判决重婚罪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