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么判决重婚?
案情介绍:
卢某与邓某于2002年3月9日在广东省怀集县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号:怀2002(结)字第0XX号],且双方生育有两女儿卢某2和邓某2。结婚后不久,邓某开始与陆某公开同居,并于2010年5月1日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查明,邓某还与卢某于2012年2月21日生育一儿子邓某3。于是,2012年11月卢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邓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婚姻帮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如下几点:
(一)本案的管辖法院是怀集法院还是罗定市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4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重婚罪的犯罪所在地在罗定市,被告人邓某的住所地也在罗定市,因此本案应由罗定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起诉邓某构成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1)自诉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自诉人身份证、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查询,证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自诉人与被告人的婚姻登记证明材料,由于双方的结婚证已被被告人撕毁,于是本律师到怀集县民政局调取了相关的档案材料;
(3)自诉人与被告人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证明自诉人与被告人生育了两个儿女的事实;
(4)被告人邓某与陆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本律师到罗定市民政局调取得来,证明邓某与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
(5)被告人邓某与陆某生育子女的情况,本律师到罗定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调取了育龄生育卡,证明两人生育了儿子邓某3的事实。
(三)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审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云罗法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 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 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重婚罪有哪些法律规定的详细回答。因为重婚罪是刑事罪名,因此它主要受刑法调整。总之,刑法规定重婚罪,是为了维护健全的社会道德、规范一夫一妻制度、保护家庭生活。
网友咨询:我们还没离婚就和别的男人生了小孩,这样算犯重婚罪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小编结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希望本文中关于法院怎么判决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法院怎么判决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法院怎么判决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