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解除效力的前置性的特征。
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网友咨询:离婚后可否申请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阿兰是甲市某村人,1999年与阿正相识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子。2005年4月8日,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大儿子归男方抚养,小儿子归女方抚养;双方共有的位于甲市某村两层楼房170平方米归男方所有,该村分给阿兰与阿正的120平方米宅基地归阿兰所有。事后阿兰到当地的村委会去办理转让手续时,才发现宅基地不能转让而且价值只有7万元左右。阿兰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帮律师解答:
实际生活中,基于自身的认识有限,难免会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产生误解,本案中阿兰就是因为对房产价值等产生误解,从而导致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自己非常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阿兰与阿正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时,阿兰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并不知道该120平方米宅基地不能转让而且价值较低,导致了阿兰与阿正所分得财产在价值方面严重不对等,阿兰的行为属于对协议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阿兰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变更或撤销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是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授予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具体可以按照下列格式书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女方:XXX,满族,X年X月X日生,住址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
协议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 市 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下:
一、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 市 路 弄 号 层 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方的共有份额归 方所有。
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三、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生效。
四、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小编结语:虽然夫妻双方对离婚时财产分割暂时达成了合意,但是很有可能出现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甚至利用手段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发生。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