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婚姻夫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时效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
网友咨询一:涉外婚姻如何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她老公是泰国人,现在她想跟他离婚,不知道涉外婚姻离婚要怎么离?离婚后有些什么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他老公现在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在中国国内,则可向她老公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不在中国国内,则可以在她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到法院起诉离婚
可以起诉离婚。在国内的相应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二: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离婚的,财产分割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网友咨询三:请教关于新婚姻法涉外婚姻的问题
如果是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结婚,在中国登记,那么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是按照中国法律还是按照外国法律执行?按照中国法律的话是什么样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的这种情况应按中国法,在国内离婚有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登记离婚(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2款),另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如果该外国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那么该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只能通过法院判决离婚(1983年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第4条)。
如果该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决定登记离婚,去办理离婚登记前要事先协商,决定一份离婚协议书(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1款第三项以及第十一条第2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3款)。因为是协议书,所以内容由双方判断,法律不做干涉。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只能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中国法院会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处理他们的财产分配。但法院还是会先考虑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如果能达成,按照协议办理,如果不能达成,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会考虑财产情况,其中一方是否有过错,子女抚养,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夫妻必须开始观察(或者说警惕)对方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务的行为,此外还必须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如账户、房产、公司股票等),否则将来可分配的财产可能会减少。如有必要,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
关于法院如何处理一些财产问题,你的朋友可能感兴趣2001《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小编结语: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法为中国法律,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