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离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大致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可以双方经过协商,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放弃该房产,由专门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依据婚姻法房产分割细则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对于房屋增值的部分,双方都想要但不能协商处理的条件下,可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将出价支付给未能取得房产的另一方作为补偿;双方都不想要该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根据双方的申请对其房屋评估再拍卖,就所得款项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人名义购买,登记在一人名下,产权属于双方共有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在某公司做业务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张某是一名小学教师。2003年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李某出资30万,张某出资10万手续都由李某办理。2003年6月李某把房产证办在他一人名下,张某非常不满,李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反正以后他们要结婚,该房产就成为他们共有财产了。2003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
原告诉称,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被告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现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并且,原告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产权登记及出资情况的录音。
李某辩称,该房产属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由他一人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被告提供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可以认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原告称自己在购房时出资10万元,虽然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也记录被告自己承认原告购房时出资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所购,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原告。
律师点评: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虽有共有权人的登记事项,但实际上许多时候共有权人并未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证来认定房屋的产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像本案所争执的房屋,法院就是根据当初双方购买时资金的来源来认定其所有权性质的。
网友咨询: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由夫妻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购买的房子(发生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后),且房产户主只是夫妻一方,那么离婚时,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这种情况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购买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以贡献大小而论!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时房产怎么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怎么分割?”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关于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