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常见情形: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3)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一方为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
(一)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二)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一般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在判决中进行确认。
(三)对于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约定一方偿还,有效吗?
周某(男)与黄某(女)于2008年3月结婚,2010年8月,周某经与黄某商量后,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做生意,约定借用一年。后因生意失败,周某没有按期还款给李某。2011年10月,周某与黄某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意失败等原因,争吵不断,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向李某的借款20万元则由周某独自偿还。同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11年12月,李某向周某追索借款时,周某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并声明其与黄某已离婚,协议约定借款由他独自偿还。几经追讨,周某表示仍无力偿还。2012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黄某偿还借款20万元。
法院审理中,李某认为,借款时是周某、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也知道周某向其借款,故该借款是周某、黄某的共同债务,应由周某、黄某共同偿还。黄某辩称,周某向李某借款是事实,其也知道周某向李某借款,只是其与周某离婚时达成协议,借款由周某偿还,周某也愿意偿还,故李某应向周某追讨该借款,不应由其偿还。经法官主持调解,周某表示愿意独自偿还借款,但李某不同意。最后法院认为,借款是周某、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判决由周某、黄某共同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的实质是,债权人对当事人(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是否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黄某对该20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周某愿意独自偿还的债务应由周某偿还,不应由其和周某共同偿还。法院认为,其抗辩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黄某偿还债务后,可根据其与周某的离婚协议再向周某追偿。
小编结语:对于追债人,核心一点要证明要证明债务人是否有转移财产至另一半或者前一半,还要证明债务人的经营收入归家庭所有等,即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标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更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