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费用、购买生活用品、装修住房等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中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也包括夫妻一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三)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人情往来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由谁承担
(一)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网友咨询: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被告在婚姻期间患了鼻咽癌共借钱支付了8万元医疗费,原告均不分摊,且完全不尽照顾义务,现原告以分居两年起诉离婚,被告反诉要求支付4万医疗费。请问第一,在该情况下,法院能否忽略被告未尽夫妻扶养义务而以分居两年判决离婚? 第二,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判决原告支付4万的医疗费的可能性大么 ? 第三,4万的医疗费均是被告借亲朋好友的,是否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就可以?
婚姻帮律师解答:
1、你需要证明4万元的债务的存在,包括借条,必要时可以提供证人出庭;
2、你要求对方承担医疗费是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如果该医药费全部是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小编结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债务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也关系到与夫妻进行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深入细致研究夫妻债务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