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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计算?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核心提示:离婚,意味着男女双方之前的婚姻关系宣告终结。但是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外,子女的抚养费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子女作为双方爱情的结晶,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对子女没有任何义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计算?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费计算标准以及给付期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夫妻双方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结,走出围城的双方虽然实现了自我价值,但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社会关系往往牵扯一定的精力。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

根据最高院1993年11月03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同时法规还规定,因下列原因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网友咨询: 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2015年夫妻离婚,关于小孩的抚养费最低标准是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法条连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中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抚养费包括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不单是生活费,还应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等。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一是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对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判决给付生活费,二是要根据子女受教育的实际情况判决给付教育费。三是不管离婚时子女有病与否,也应判决一方给付子女可能发生的医疗费。“其子女×××的医疗费,凭医院证明、处方、票据由×告负担百分之几,至其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样判决可以免除子女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后顾之忧,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节省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从何时起算(计算期限)

离婚时丈夫要求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败诉

因丈夫沉迷上网,夫妻冲突不断,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6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 ,取名覃东向(化名),此时双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其间原、被告仍不时发生矛盾。2006年8月,被告父母将覃东向接回去照顾。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发生争执、扭打之后,原告搬到单位宿舍居住,被告搬回父母家居住。分居期间,原告虽然时常利用节假日探望儿子,但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已无信心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分居期间妻子对孩子没有尽抚养义务,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互相包容、体谅,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夫妻矛盾不断恶化,难以相处以致分居,经调解和好未果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因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支,法院不予支持。

小编结语: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以及期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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