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曾几何时,在我们的父辈和我们这辈闻所未闻的“婚前协议”,现在也堂而皇之地摆上台面,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指“婚前财产公正”。
想当年,我们的父辈生活在战火纷飞的年月,婚前财产不过是几件换洗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的日用品,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公家的房子,简单的行装而已,无需“婚前协议”;到了我们这一代,婚前的个人财产,无非是各自的微薄工资,仅供糊口而已,彼此财产水平差不多,也用不着协议和公正。况且,我们的父辈和我们这辈人,从道德观念和思想观念上,还是信仰和理想的成分占得比例多一些。所谓志同道合、有共同语言的人才能缔结良缘吧,谁也不会为了霸占别人的财产而牺牲自己的终生幸福。而现在的年轻人则不同了,他们都很现实,“花前月下”的浪漫情调代替不了婚后的柴米油盐,更何况结婚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房子、车子、衣食住行哪一样不需要人民币做保障?而且,单靠年轻人刚参加工作那点可怜的工资,怎能应对飞涨的房价?怎能构筑爱的小巢?还不是靠双方的父母来扶持帮衬?特别是男女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悬殊的情况下,在孔方兄的魔力诱惑下,难保不出现利用婚姻做为筹码,来骗取财产的行为。“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防患于未然”嘛,所以,我认为,“婚前协议”特别是“婚前财产公正”还是有必要的。
“婚前协议”在国外倍受青睐,因为这是对个人财产与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婚姻不仅是两人爱情的结合,也是财富的结合与财富的再分配,“婚前协议”为双方作好了“以防万一”的准备,在离婚时往往能够免去很多不必要的争执,妥善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配难题。
“不以规矩不成方园”,“婚前协议”除了要公正双方的婚前财产,还要对双方婚后所要履行的赡养双方老人和教育子女的问题,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及家庭收入支出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其好处是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影响彼此的感情。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是否签订“婚前协议”或者“婚前财产公正”要因人而异。我想,如果两人真的感情深厚,不会为了签订“婚前协议”而放弃婚姻吧?如果两人感情基础不牢固,即使不签订这个“婚前协议”,也有分道扬镳的可能。“婚前协议”将迫使男女双方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而不是视婚姻为儿戏。“婚前协议”将赋予年轻人更沉重的责任感,“婚前协议”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也为男女双方的婚姻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
网友咨询:婚前协议相关问题,请帮助解答。
与男友相恋7年,准备结婚。由于男友是家准备上市的大股东,为了避免日后由于婚姻关系影响公司股权分配和正常运营,要求签订关于婚后财产分配的协议。协议内容大致包括:
1, 公司股份(包括股份所得的盈利均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仅今后如购置不动产或其他属于共同财产,并在我名下(由于男友所有财产均投入该公司,因此现无实质性财产可视作共同财产)
2,如离婚,我亦不得分割公司股份及所产生的利润;但可获取一定数额的赔偿。
3,双方债务各归所有
老实说,对于要签订这样的协议心存芥蒂,因此请教专家:
1,此类婚前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有可操作性?
2,有关离婚的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庭或法律支持?
3,如果离婚赔偿不能得到法庭或法律的支持,那该协议是否还成立?(即我愿意放弃共同财产的承诺是否依然有效?) 可否理解为协议条款缺失,协议不成立?
有关离婚赔偿的金额已有具体约定。想了解,如果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离婚,鉴于协议中我已放弃共同财产(公司股份及股份所产生的盈利),相应约定的现金作赔偿是否能得到法律(法庭)支持? 如果不支持的话,在同一协议中愿意放弃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还有法律效应?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关于婚后财产的相关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你们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均有效。你们如在协议中约定,如离婚对方需赔偿你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方认可的,一般法院都会支持的。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前协议将赋予年轻人更沉重的责任感,婚前协议适应了时代的发展需要,也为男女双方的婚姻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婚前协议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