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即为有效。但如果涉及第三方而并未公证,则不一定有效。
二、婚前协议公证程序
第一步:当事人准备材料。应携带以下资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亲自到公证处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第三步:公证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在公证人核对完信息之后,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案件回看:
2003年,董小姐和乔先生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丈夫发现妻子有暧昧对象,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
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想到要与乔先生复婚。
对于复婚一事,乔先生很犹豫。为了打消他的顾虑,董小姐提出双方可以签婚前协议来约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两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归男方。
然而,再婚后,双方生活得并不顺心,因此董小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董小姐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而乔先生则认为,婚前协议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已经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时下,很多夫妻特别是明星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婚前协议,究竟哪些婚前协议能够得到法律认同?哪些婚前协议无效?
律师解读:董小姐财产可认定为共有
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董小姐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董小姐的个人财产。
协议不能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即便婚前协议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签署,且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能就此认定该婚前协议有效。
婚前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考查该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董小姐所称“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这部分协议内容是通过损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这样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及属性,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提醒:三大婚前协议如何签?
1.忠诚协议
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约定双方须在婚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婚姻法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如违约,过错方要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婚前协议中大部分涉及到财产,最好能进行相关的公证。若发生需要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则应带上相关协议向相关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婚前协议不公证有效吗及公证的流程是什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协议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