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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有追诉时效吗?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

核心提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以不告不理为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不负责侦查。关于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相关内容。更多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重婚罪有追诉时效吗?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与董某登记结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离开居住地前往大连工作,且未告知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领取结婚证,田某某称无法领取并逃走。2008年初,被告人田某某回到董某处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于2006年底即与杨某结束了同居关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属于事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离开居住地前往大连工作,但其与杨某的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中,并未解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找,田某某于2008年年初才回到董某处生活,故法院认定2006年底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认定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一)重婚罪是继续犯,对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从客观上讲,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即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从时间上讲,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即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没有间断。从侵犯的客体看,继续犯必须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从主观方面看,继续犯一般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重婚罪而言,重婚登记只意味着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了,不应把登记与以后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行为割裂开来,而应将二者看作是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因此,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以及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都自始至终存在,持续地侵害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当属于继续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事实重婚行为的终了应当以一方做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及具有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行为为标准进行判断。对于登记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相对比较容易判断,一般以登记解除前婚或者后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事实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则因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而较难判断。

婚姻帮律师认为,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终了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做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二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事实重婚行为的终了一般要求行为人有相对明确的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行为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是行为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直接向对方表示不再保持同居关系、婚姻生活等等;行为形式则一般是行为人通过躲藏、更换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拒绝与对方保持关系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前往大连工作;在杨某找到后,其又逃跑,并将自己购买的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出卖,均可以看出田某某主观上不想再和杨某保持婚姻生活关系的具体行为。除此之外,事实婚重婚行为的终了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这一条件。因为重婚行为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重婚行为的终了亦应该以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消除为考量因素。对于登记婚姻而言,婚姻登记的解除即具有消除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效果,但对于事实婚姻而言,行为人一方做出的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并不足以消除重婚行为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行为人同时还必须做出足以让普通公众认为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判断应当以普通公众的认识标准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田某某到大连工作,在杨某去大连寻找时再次逃跑等行为,仅仅是在逃避杨某的纠缠,并不足以让普通人认识到其重婚行为已经解除。其于2008年秘密将购买的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出售,并回到其妻子董某处共同生活,其行为才达到了使公众认知其与杨某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效果。至此,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实施终了。因此,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尚在刑法的追诉时效之内。

二、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

9月29日,万州区人民法院,被告王桂娟(化名)在庭审现场。

第一次,她用更改了年龄的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和一个男人结了婚;第二次,她找到了真爱,用真实身份证、户口本再次结婚。

当万州区检察院对她提起公诉,这才知道自己犯下了重婚罪。昨天上午9点半,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当庭宣判,王桂娟因重婚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6个月执行。

“我第一次用的假身份证结婚,我以为不算数。”被告席上站着的女子名叫王桂娟,今年27岁。她穿着玫红色上衣,个子不高,肤色偏黑,长发盘成髻梳在脑后。面对公诉人和法官,王桂娟只是简单陈述了自己当初“幼稚的以为”,并没作过多辩解。

宣判后,王桂娟独自走下被告席。对于两个丈夫都没到庭,王桂娟只是笑笑说:“没什么。”随后,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故事。

不到法定婚龄,她用假身份证结了婚

2003年,王桂娟17岁。她跟着二姐去广州打工,认识了比自己大14岁的男人朱勇。“当时觉得他人还不错。”王桂娟笑着说,由于年龄小,以为给自己钱用的就是好人。就这样,王桂娟同意和朱勇交往,两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

“朱勇家里就开始催着我结婚,但是我年龄又不够。”为了尽快办理结婚证,朱勇要来王桂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深圳花高价办理了一个假身份证和户口本,将王桂娟的出生年份由1986年改为1982年。

随后,王桂娟挺着6个月大的肚子,跟朱勇回到他的老家武隆,并在当地领取了结婚证。可让王桂娟没想到的是,生下女儿后,朱勇就像变了一个人似的。

“他动不动就打我骂我,也不再拿钱给我用了!”王桂娟瘪了瘪嘴,声音也提高了不少。她说,矛盾的根源就是自己年龄小,不懂怎么带女儿、做家务,也没有工作,不会赚钱养家。

不堪丈夫打骂,她离家出走回到娘家

2004年9月的一天,王桂娟把女儿抱在怀里,朱勇上前两步就对她一阵打骂。“他说我抱娃儿的姿势不对。”王桂娟握紧双手说,前两次打骂都为了孩子忍了,但这次的确忍不下去了。她顺手抓了件外套,就往外跑,而朱勇也没像前两次那样追出去。

身无分文的王桂娟离家出走了。“我从家里走到涪陵,走了3天3夜。”王桂娟沉默了一会,她告诉记者,已经记不得当时的具体情形,只模糊记得自己又累又饿又渴。白天赶路,晚上就裹着外套睡在路边。“那种情况下哪还担心遇到坏人啊,我身上又没得钱。”王桂娟轻笑着说。

步行到涪陵后,王桂娟实在饿得受不了了,她向路过的阿姨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运气还好,遇到了好心人。”好心的阿姨不仅让王桂娟吃饱了饭,还借给她电话联系上了母亲。王桂娟这才被母亲和大伯接回了万州娘家。

一个月后,朱勇辗转打听到妻子的去向,便到万州找到王桂娟。可是在这期间,两人又发生了争吵。“他不打我,我还是愿意跟他好好过的。”王桂娟叹了一口说,自己这才意识到,两人根本不合适。朱勇也同样感到两人的“不合适”,提出办理离婚手续。

“我不想再见到他,办手续纯粹是无理取闹。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不是真实的,所以我认为和朱勇的婚姻应该是无效的。”王桂娟说。

从那时起,朱勇每次上门,王桂娟都躲着不见,让父母将朱勇打发走。

把结婚证扔了,以为结束了一段婚姻

“单身”的王桂娟慢慢意识到,没有朱勇,自己反而更快乐、自由,她对未来充满希望,开始向往起未来的幸福生活。

2005年,经朋友介绍,王桂娟认识了比自己大10岁的老实男人陈兵。“我这才知道什么才是好老公。”王桂娟扬起嘴角,露出甜蜜的笑容。陈兵一直对王桂娟关心入微,天冷了,提醒加衣服;病了,24小时守候照顾;自己挣来的钱全交由王桂娟保管。“我们很合得来。”王桂娟笑着说,至今为止,两人从没打过架,最多偶尔拌拌嘴。

2006年2月5日,王桂娟和陈兵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当天,王桂娟悄悄将上次的结婚证扔在河里。在她看来,前一段婚姻已经不复存在,新的婚姻是自己幸福的开始。结婚不久,王桂娟还为陈兵生下了儿子。这些年来,三口之家一直生活幸福。

直到今年7月15日,想再婚却办不到结婚手续的朱勇再次找上门来,发现王桂娟已经重新有了家庭。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随后,万州区检察院因王桂娟涉嫌重婚罪,对其提起公诉。

“我这才晓得自己重婚了。”王桂娟撅起嘴,摇着头说。

婚姻帮律师说法:

使用虚假证件结婚,仍是结婚意愿体现

“王桂娟和朱勇的第一段婚姻是有效的。”承办该案的检察院柯文俊解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并不是婚姻无效的要件,即使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或户籍资料,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等四种无效的情形,认定婚姻有效。

柯文俊说,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后,婚姻就自动生效了。

网友咨询:老婆重婚怎么办,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如果对方是重婚,另一方可要求精神赔偿最高是多少?我在2014年离开家时曾给婆家留言,提到过不阻止他们再娶媳妇,如果现在真因老公重婚打起官司,我的那份留言会成为对方的证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的留言不会成为对方的证据的,因为重婚属于违反国家《刑法》的规定,你的留言不能代替法律,如果他真的重婚了,你有权追究其重婚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地方法院会有不同标准,并且要根据重婚对你造成的伤害程度来定。

小编结语: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追诉时效,关于重婚罪法院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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