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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核心提示:出轨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婚。关于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更多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

要明确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罪,首先要明确重婚罪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

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虽然在民法上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对事实上的重婚还是会追究刑事责任的。

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要看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从以上可以看出不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是不构成重婚的。你可以问问你朋友她得老公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在外地与另一个女人同居的。

如果不是以夫妻名义的婚外同居就不算重婚,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处罚的措施。但是,对于婚外同居造成的损害,婚内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二、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被告人田某某于1988年1月与董某登记结婚。2004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被告人田某某离开居住地前往大连工作,且未告知杨某。2007年,杨某到大连找到田某某要求领取结婚证,田某某称无法领取并逃走。2008年初,被告人田某某回到董某处生活;同年5月,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购买的用于与杨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于2006年底即与杨某结束了同居关系,距2012年3月20日杨某报案已过了5年的追诉时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关于其重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辩解,经查,田某某与杨某于2004年9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属于事实婚姻,田某某虽于2006年离开居住地前往大连工作,但其与杨某的事实婚姻仍处于持续状态中,并未解除。且田某某离家后,杨某多方寻找,田某某于2008年年初才回到董某处生活,故法院认定2006年底并非田某某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该案尚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对被告人田某某当庭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重婚罪的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认定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从何时起算。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一)重婚罪是继续犯,对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从客观上讲,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即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持续导致不法状态在持续,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在持续。从时间上讲,继续犯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的持续存在,即行为从开始到结束没有间断。从侵犯的客体看,继续犯必须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从主观方面看,继续犯一般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就重婚罪而言,重婚登记只意味着重婚行为的开始而不是终了,不应把登记与以后夫妻关系非法同居的行为割裂开来,而应将二者看作是完整统一的重婚行为。因此,重婚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以及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都自始至终存在,持续地侵害着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完全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当属于继续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重婚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事实重婚行为的终了应当以一方做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及具有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行为为标准进行判断。对于登记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相对比较容易判断,一般以登记解除前婚或者后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事实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则因案件事实的复杂性而较难判断。

婚姻帮律师认为,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终了应当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做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思表示;二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事实重婚行为的终了一般要求行为人有相对明确的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行为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一般是行为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直接向对方表示不再保持同居关系、婚姻生活等等;行为形式则一般是行为人通过躲藏、更换联系方式、住址等方式拒绝与对方保持关系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前往大连工作;在杨某找到后,其又逃跑,并将自己购买的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出卖,均可以看出田某某主观上不想再和杨某保持婚姻生活关系的具体行为。除此之外,事实婚重婚行为的终了还必须满足行为人的解除行为达到使普通公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这一条件。因为重婚行为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重婚行为的终了亦应该以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消除为考量因素。对于登记婚姻而言,婚姻登记的解除即具有消除对一夫一妻制影响的效果,但对于事实婚姻而言,行为人一方做出的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并不足以消除重婚行为对婚姻制度的影响,行为人同时还必须做出足以让普通公众认为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判断应当以普通公众的认识标准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田某某到大连工作,在杨某去大连寻找时再次逃跑等行为,仅仅是在逃避杨某的纠缠,并不足以让普通人认识到其重婚行为已经解除。其于2008年秘密将购买的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房屋出售,并回到其妻子董某处共同生活,其行为才达到了使公众认知其与杨某的婚姻关系解除的效果。至此,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实施终了。因此,本案被告人田某某的重婚行为尚在刑法的追诉时效之内。

网友咨询:老婆重婚怎么办,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

如果对方是重婚,另一方可要求精神赔偿最高是多少?我在2014年离开家时曾给婆家留言,提到过不阻止他们再娶媳妇,如果现在真因老公重婚打起官司,我的那份留言会成为对方的证据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的留言不会成为对方的证据的,因为重婚属于违反国家《刑法》的规定,你的留言不能代替法律,如果他真的重婚了,你有权追究其重婚罪,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地方法院会有不同标准,并且要根据重婚对你造成的伤害程度来定。

小编结语:重婚罪一定要当事人前一段婚姻是合法的。希望本文中关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外同居是不是犯了重婚,重婚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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