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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以及隔代探视权的案例分析

核心提示:目前,“隔代探望权”引发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一方面,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孙辈承载的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这种情与法的冲突,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判难点。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隔代探视权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近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儿媳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失独老人的“探孙权”,其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孙子一次。

案件回顾

2012年初,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认识了女孩倪某,并于2012年6月结婚。婚后半年,小徐意外身亡。两位老人对独子的离世无法释怀,并与儿媳倪某产生隔阂。发现儿媳怀孕后,老人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辈身上,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徐某、李某夫妇给了儿媳4万元营养费,孩子出世后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倪某产下儿子,可双方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在探望一事上摩擦不断,甚至爆发冲突。倪某为此拒绝老人的“探孙权”。协商未果,老人将倪某告上法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孩子10周岁之前,原告徐某、李某夫妇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一审判决主要理由

徐某、李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上诉理由: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从其怀孕到孩子1岁多期间,被上诉人徐某、李某夫妇多次带人持械上门辱骂打砸,甚至抢走孩子,对其恶意诽谤污蔑,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及其家人和孩子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被上诉人的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害无利。

二审判决主要理由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理由一

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

理由二

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理由三

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

理由四

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本案中

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夫妇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

双方权利应平等保护

二审主审法官朱光烁表示,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应该支持和保护,但老人探望孙子的权利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孩子母亲是监护权的第一顺位人,对其母亲和母亲关爱孩子成长的权利也应该充分予以尊重和保护,过分强调任何一方权利而忽视另一方权利,都不合适。二审判决的法理基础,给这个问题提供了更理性思考的空间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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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什么意思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其他法律没有规定。

小编结语: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生活中,可能有一万种“幸福感”,但血脉联系、互谅互敬带来的欣然,肯定是最永恒的幸福感之一。用法律、道德“审视”自己的诉求,从内心的“最柔软处”出发,相信每一个家庭都能越过泥泞与争执。关于隔代探视权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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