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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证如何加名字?婚后房产证如何加名字?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在结婚买房时,但是还没有领证。那么,婚前房产证如何加名字?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活条件逐渐变好买了一套房子。只有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在离婚时,才不至于损失太多。那么,在婚后房产证又要如何加名字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婚前房产证如何加名字

加名不只是在房地产权证上增加一个产权人的名字那么简单,从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产权证的共有有以下三种方式:夫妻法定共有、出资人约定共有和女子继承共有。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前购买,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购买者本人的,若婚后要在房产证中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该行为应当被认定是对于婚前财产的赠与,所以应依据赠予标的价值收取相应契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印花税等,需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婚后房产证如何加名字

如果此套房屋是在婚后购买,购房合同上只有购买者一个人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时也只能是购买者一个人的名字。婚后购房不管房地产权证是否写有对方的名字,都要算作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要加上对方名字,现行的政策是不能在第一次办理房产权证时直接加上去的,只有等到办出房地产权证后,再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一个共有产权证就可以了。

对于婚后购买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无需额外负担费用,带上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案例分析

后悔离婚协议关于房屋的处理,要求以重大误解重新分割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于2001年7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归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4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自己存在重大 误解,损害了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重新 进行分割,由被告补偿其25000元房屋差价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处分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 答》的规定精神,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双方离 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部分产权”的房 屋分割,具有法律依据。而且,2001年12月,被告补交购房款将“部分产 权”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时,作为原共有产权人的仪化集团公司并未提 出异议,并予以办理,说明仪化集团公司已认可了原、被告双方处分该房屋的 行为。其次,原、被告双方均系仪化集团公司职工,该房屋无论给原、被告任 何一方,都符合仪化公司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内部规定。何况在该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时,被告杭某已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了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处 分该房屋的行为并未损害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既得利益。

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 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 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 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 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 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 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 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 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 达到。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 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 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 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 的意思,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 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 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 处理。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 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 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 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 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离婚时明知该房屋属“部分产权”,在离婚协议中明 确写明归被告杭某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 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 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但原告王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杭某给予补 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说原告王 某在离婚处分房产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正因为如此,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原 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驳回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于2001年7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归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4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自己存在重大 误解,损害了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重新 进行分割,由被告补偿其25000元房屋差价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网友咨询:婚后借款购房,现已还清借款,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借款购房,现已还清借款,房产证刚办下来,上面的房屋所有权人是男方,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双方共同添置的一切财物为共同财产,不论登记在那一方,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婚前房产证如何加名字?婚后房产证如何加名字?”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后购买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无需额外负担费用,带上房地产权证、结婚证、双方亲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即可。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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