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可以要求补偿吗?离婚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要求离婚补偿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
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离婚可以要求补偿吗?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所以这种情况下,离婚是可以要求补偿的。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离婚补偿的方式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因其是经济补偿,主要还是以金钱为主,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使用有形财产或者房屋不动产的形式来进行补偿。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
二、离婚赔偿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AA制夫妻离婚,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原告严某与被告郑某1998年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均在外企上班,工作收入也算可以。婚前双方曾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有了孩子后,郑某辞去工作,专心照顾孩子,严某每月支付郑某一定的生活费。两年后,严某自己开了一家公司,企业运营得很顺利,自然经济方面也逐渐改善。2000年,严某买了一套独栋三层别墅,一家人此后就生活在这套别墅内,当然房屋产证上写得是严某一人的名字。
2005年10月,夫妻之间因为种种原因发生冲突,严某提出离婚。在离婚的时候,郑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自己为了家庭辞掉工作,现在没有经济来源,因此要求严某支付自己经济补偿款10万元。针对郑某要求补偿的请求,严某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好夫妻实行财产AA制,所以双方离婚时不存在经济上的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严某每月支付郑某数目不低的生活费,因此郑某不能再要求自己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出于人道等非法律因素,严某愿意支付给郑某2万元作为离婚后郑某重新生活的过渡费用。但是,郑某坚决要求依法获得10万元经济补偿。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的定性问题,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共有原则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夫妻双方充分的意思自治权,允许双方对婚后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不得口头约定。在约定了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后,对婚姻法第17条及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都会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变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双方结婚不会对各自的财产形态、性质带来任何影响。
这种分别财产制有其优越的一面,但是同时也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本案所反映出的即是众多:问题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为家庭共同生活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如果离婚时,对女方不适当的进行照顾,势必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婚姻法第40条用单独一款法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小编结语: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更多离婚能否要求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