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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核心提示:在涉外离婚案件中,不知国外配偶下落的情况很多。对于这种情况,涉外离婚诉讼文书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当事人要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那么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法律文书该如何送达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涉外离婚诉讼文书送达问题。更多涉外离婚诉讼文书送达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随着时代的进步,跨国婚姻已经是很常见的,在跨国婚姻中,很多人到最后都走到了离婚的境地,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居住在国内的一方起诉居住在国外一方的屡见不鲜,那么关于涉外离婚案件中,很多人对涉外离婚的相关问题都不了解,因为毕竟是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那么对于涉外婚姻来说,离婚时应由哪级法院管辖,各种法律文书又该如何送达?下面小编结合网友咨询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给大家解答一下。

涉外离婚案件一方在国外法律文书如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中论述的案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均是中国公民的离婚;另外一种是国内方是中国公民,国外方非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对前一种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由原告(国内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后一种属涉外案件,但也要视情况而定是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只有在案件属重大涉外案件时才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送达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的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民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通知》第4条“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第5条“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的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法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按原途径退有关法院。”

网友咨询一:涉外送达

涉外离婚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外离婚诉讼要多长时间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涉外离婚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涉外离婚诉讼要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网友咨询二:涉外送达文书的问题

离婚纠纷中被告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居住,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帮律师解答:

送达文书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照国际条约约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驻外使领馆送达

4、向被告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5、向被告委托的相关机构送达

6、传真等方式送达

7、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

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网友咨询三:涉外离婚关于传票送达的问题

律师你好,夫妻双方在新加坡的中国大使馆登记结婚,双方均有新加坡绿卡且居住在新加坡。数月前女方在中国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邮寄送达传票,但是男方不愿离婚,没有签收。现法院在走外交送达的途径寄送传票。

想问的是:

外交送达一般需要多少时间,如果对方不签收的话,是否视为送达不成功?

可否直接要求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因为公告方式是6个月,至少这个时间是固定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1、如果对方躲着,见不到人,才视为无法送达,如果能见到人,只是不肯签收,可以留置送达,视为已经送达成功。需要多长时间,这个没办法准确回答。

2、立案时,已经告诉法院他的国外地址,法院已经采取外关送达了,法院就必须要等外交送达的结果,根据结果来考虑要不要再公告送达。如果立案时,没有告诉法院他的国外地址,直接填写他在国内的户籍地址,法院邮寄到户籍地址被退回,就可以直接公告送达了。

3、公告送达,公告期是二个月(60天),副本和传票公告一次,判决后再公告判决书,需要二次公告,共四个月公告期。公告送达,对方不来开庭,第一次诉讼,法院驳回的概率最大,过六个月再第二次起诉,才会判离。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一)受送达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三)其他可以视为已经送达的情形。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附申请转递函。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翻译件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应由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译文与原文一致。

小编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法律文书来说,可以选择留置送达的方式。关于涉外离婚案件文书送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涉外离婚案件文书送达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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