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一)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即必须是足以证明婚外情存在的证据,而不能仅仅是双方有过联系的证据;
(二)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例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就不能是PS合成的,必须是原图;
(三)证据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例如,一方拍摄的另一方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摄的,是合法的,一般会被采纳;如果是闯入第三者住处或闯入宾馆房间拍摄的,不但不会被采纳,反而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我和李某是夫妻,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但好景不长,李某迷恋上网并经常夜不归宿。一天,我发现李某的QQ还挂在电脑上,就查看了李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恋行为。我就将这些QQ聊天记录复制并保存到电脑里。后来,我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和李某离婚,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李某和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内容和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李某有婚外情。李某对和该陌生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我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请问,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有效证据?
婚姻帮律师解答: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李某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笔者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本案中,李某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取得方式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江某同时向法院提供李某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江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有婚外情的证据。
二、哪些婚外情证据可能会被法院采纳?
(一)、书证: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1、书证的取得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该合同未加盖公章,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财产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提交的书证应与其它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二)、物证: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1、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作为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证人是除了当事人和作为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
(3)证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感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证人能够将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陈述。
2、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对查清案件事实有意义的情况,不能作为证人。
(2)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证人。
(3)法院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五)、鉴定和勘验结论:鉴定和勘验结论包括通过亲子鉴定发现配偶与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缘子女;配偶与第三者姘居生活现场的勘验等。
对于伤残鉴定,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证明一方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亲子鉴定,主要适用一方对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共识的。一般情况下,鉴定由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双方共同挑选鉴定机构或双方共同委托人民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因鉴定结论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权威部门作出,所以,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采信比较高的一类证据。
小编结语:夫妻一方如果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证明双方进行过联系,而不能证明婚外情的存在。更多婚外情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