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的标准有哪些?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如何证明犯重婚罪?
邓先生与李女士从小青梅竹马,婚后生育一女,还成立了一家空调设备安装公司,股东是夫妻两人,由邓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起初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但夫妻俩同舟共济,五年后终于盈利。公司为拓展业务招聘办公室文员,通过他人介绍,张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
自从张小姐到公司上班以来,邓先生就很少正常回家,不久后即与张小姐在另一小区以夫妻相称,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儿子,街坊邻居都知道这“夫妻俩”。
邓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得知此事后,伤心得一夜间头发几乎掉光。为了女儿,李女士打算与丈夫协商解决,却遭到了邓先生和张小姐的辱骂。无奈的李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邓先生涉嫌重婚罪。但她听人说,很多类似案件的过错方都难以被法院判定“重婚罪”,这令她焦虑万分。(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与职员夫妻名义同居为重婚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贺华敏律师说,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针对邓先生与张小姐的非法同居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法院判定邓先生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据此,自然人是否构成重婚罪,须确定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现存的婚姻关系,或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与他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即其邻居、亲友等认为他们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称。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邓先生已构成重婚罪:其一,邓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小姐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其二,邓先生没有与李女士离婚,同时与张小姐长期同居,并生育孩子,主观上明显具有直接故意。其三,邓先生与张小姐同居期间,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左邻右舍都认为两人是夫妻,邓先生具备犯罪的客观事实。其四,邓先生与张小姐非法同居的事实,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
因此,法院经全面客观审查,最终判决邓先生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无过错妻子可主张损害赔偿
贺律师认为,李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纠纷案诉讼中可主张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李女士在民事离婚诉讼案件中提出赔偿主张,法院支持了其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更倾向于李女士,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未予支持。
如何举证能让法院判为重婚
如今有不少妻子抱怨丈夫在外包养女人、与人同居生养私生子,但是能够认定夫妻一方构成“重婚罪”的很少。贺律师说,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以不告不理为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不负责侦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如何举证才能让法院最终判定“重婚罪”?贺律师说,主要须证明邓先生与张小姐之间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犯罪事实。
首先,李女士应找到邓先生与张小姐长期居住的小区居委会反映情况,居委会依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经了解核实后,向李女士提供邓先生与张小姐所居住房号的登记记录。
另外,贺律师建议李女士向该社区民警反映情况。民警了解核实情况后,依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作为人民警察是有职责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执行一次暂住人口信息调查任务时,入户到邓先生与张小姐居住处进行调查核实。经询问,邓先生与张小姐以夫妻相称,生育一子,民警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册。
李女士还向邓先生与张小姐所住地的邻居了解,得知左邻右舍确实以为“他们是两口子,在这儿已住了五年”,并就此了解内容形成谈话笔录。
另通过自家公司新加入的员工,李女士了解确认邓先生与张小姐的关系,并收集二人及其子的相关照片。
有了以上证据,最终法院认定邓先生构成重婚罪。在随后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及照顾到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为原则,过错方邓先生应向李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归李女士所有。
司法建议
贺律师说,虽然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赋予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细化,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像本案李女士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诉求,就未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另外,与邓先生非法同居的张小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给他人带来伤害,应根据个案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方面的立法有待加强。
网友咨询:前妻告我重婚罪,怎么办?
1.我老婆告我重婚,理由是我没有与她离了婚就又与他人结婚。我的前妻和我生有一儿一女,但我们之前的结婚证是别人代办的,那个证一直是我保管,现在只要我不拿出来,或者销毁了,是不是重婚罪就不成立?
2.因为我本人是城镇户口,没有工作,平时生活都依赖家庭房租收入,但房租都由我母亲掌握。之前我前妻和我及两个小孩的生活都是那些房租收入。现在我前妻要和我争两个孩子(大的11岁,小的三岁)的扶养权,她说怕我的后妻不善待孩子,法院会支持吗?
3.她还跟我索要5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理由:a、我居然没和她解除婚姻关系却和别人结婚。b、她不在家时,我妈为了给我装修新房把她放在家里的物品都清理掉了。
4.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会被判刑吗?我需要赔偿给我前妻吗?两个孩子的扶养权我都会失去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
2、1)对两周岁以上 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 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 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 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 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 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 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上述解释简单规定了离婚中关于孩子抚养如何判决的一些意见,供法院审案参考适用,因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涉及到感情 问题,涉及到人身问题,所以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不一定要完全适用上述规定。
3、精神损失费的问题,要看法院是否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小编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罪的标准有哪些,如何证明犯重婚罪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罪的标准有哪些,如何证明犯重婚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罪的标准有哪些,如何证明犯重婚罪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