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法律意识,打破传统束缚。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影响使得我国公民对于财产公证方面是比较保守的态度。应该加强普法宣传,加强法律意识,使公民认识到财产公证不是对婚姻的束缚,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双方的利益。
(二)增设法律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规定。
婚前财产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应在订约时对其做出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要求包括:1.对订立主体的限制。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2、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的内容,对一些违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应当明确的规定:(1)对于为了躲债办理而婚前财产公证的,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不予以保护,一旦查明应该予以当事人严厉的惩罚。(2)对婚前财产公证应该设定年限,例如结婚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如果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设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3)对于无形的婚前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谁拥有发明权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发明的则应该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3、增设对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婚姻法》应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这些措施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建立财产补偿制度
之前提到婚前财产公证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如果建立则产补偿制度,双方发生婚变,或者有损于一方当事人权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补偿。瑞士等国家都有一些这样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方的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体现公平。
(四)政府的干预
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发展缓慢,应当允许公证机关的适当干预,虽说婚姻关系足当事人破方自己处理的关系,《婚姻法》也足私法范围。但是如果想让私法更好的发展,除了自身要不断完善,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五)加大保护范围
不仅要加大大地域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公众法律意识增强,也要扩大保护领域,我们不应该仅仪看到了房子、车子、钱财等一些有形的财产,也应该注重无形财产的保护。如著作权、肖像权等的公证保护。无形财产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对无形和有形都进行了公证能从根本上减少纠纷使得夫妻双方受到保护。
网友咨询: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都有什么作用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人们弄清家庭账目,它是对双方财产的一种保护,而不是感情的障碍。现在年轻人的结婚年龄越来越晚,打算结婚的人大多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可不想让这笔钱变成婚后财产。如果说在20多年前提起婚前财产公证,肯定会惹恼对方。但现在来办理公证的人心态都非常坦然,认为这很正常。从难以启齿到坦然面对,婚前财产公证正走进普通人的生活。
我认为应当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乃至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小编结语: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个明智的做法。财产关系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的关系我们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时论,像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明文的规定,这样就会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当事人反目成仇的事,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怎么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前财产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