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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方享有公房使用权?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

核心提示:随着房产业的发展,房子的种类也不尽相同。有按揭房、拆迁安置房、也有公房和房改房。那么在离婚后,哪方享有公房使用权?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离婚公房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后哪方享有公房使用权

(一)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他条件的,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则仍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三)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二、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

售后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根据一定的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对于售后公房如何分割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主要由以下几种分割办法:

(一)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竞价取得。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拍卖房屋双方分割方价款。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离婚后一波三折的房产分割

【案例简介】

周先生与王女士上个世纪90年代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在已经成年,本来想着能够安享晚年,但是2010年,已经50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房屋也已经分割。可是,2011年周先生却从别人那里打听到王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自己却一无所知,原来,周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是王女士掌管着。而周先生性格懦弱,对经济也不感兴趣。2007年颇有经济头脑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说明,办各种手续的时候也是王女士自己一个人办得,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王女士自己一人的名下,2008年这套房子赶上拆迁,获得80万元的拆迁款,拿到钱款后又买了一套房屋,这次她像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王女士的名下。而事实上王女士2010年才办理离婚手续,这两套房产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周先生要求与王女士分割房产,协商不成,周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就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法律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财产能够再进行分割的问题?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房产是王女士与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王女士编造了一系列的假证明,但并不能否认夫妻关系存续这一法律事实,所以此房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如果一方有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确属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并再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

丈夫在婚前,单位送了他一套福利房,是他的名字,2012年我们一起将房权买下。如今我们因感情问题闹离婚,而丈夫认为房子是单位给个人的,我无权分割。请问夫妻离婚房产分割依据是什么?我能分割这套房子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 所以我认为,这套房子你有权分割。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后哪方享有公房使用权?离婚怎么分割房改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关于离婚公房使用权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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