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是不是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
所谓无效婚姻阻却,就是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使原本无效婚姻被阻止,不再产生无效效力,成为有效婚姻。世界多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有无效婚姻阻却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这样规定,可能会在一些人中产生负面效果,故在婚姻法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8中条中则规定了无效婚姻阻却。然而对该条规定的无效婚姻阻却范围如何界定,分歧很大。特别是重婚是否属于阻却范围,不仅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在具体案件判决结果上也迥然不同。
(一)同案不同判案例
【案例1】承认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广西南宁市韦先生和江女士已结婚10年并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韦先生以江女士与自己结婚时没有与前夫离婚为由将江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江女士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查明江女士与韦先生登记结婚为1996年3月20日,与其前夫于1996年8月30日离婚。法院认为,鉴于韦先生起诉时双方婚姻关系还存在,且已共同生活10年,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据此,法院不宜再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遂驳回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不承认重婚消失后的婚姻效力
严某于1992年4月4日与张某某在被告处登记结婚。1998年12月8日,严某与原告车某某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证明、体检表,并填写《婚姻登记申请书》后,向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严某在该申请材料中填写其婚姻状况为“初婚”,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载明其婚姻状况为“未婚”。审查上述申请材料后,被告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豫金婚字第5566号结婚证。2004年12月27日严某与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车某某于2014年9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的证号为豫金婚字第5566号的结婚登记无效。第三人严某述称:1992年与张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第三人没有到场,一直以为该结婚登记是无效的。知道该结婚有效后就于2004年12月27日在被告处协议离婚。造成与原告1998年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第三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与原告于1998年12月8日的结婚登记无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在已与她人进行结婚登记且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又与原告登记结婚,造成其与原告的结婚登记存在重婚情形,依法应予确认无效。遂判决:确认被告于1998年12月8日为原告车某某、第三人严某办理的证号为豫金婚字第5566号的结婚登记无效。
【案例3】不承认重婚消失后婚姻效力的再审案件
河南的张丽和老华于1984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小华、小飞,1996年1月3日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但老华于1991年9月19日与刘云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11年,在重婚已经20年,重婚消失15年后,老华的前婚子女主张老华与刘云的婚姻无效。法院认为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不得再主张婚姻无效的范围,故判决张老华与刘云重婚无效。由于无效婚姻属于一审终审,刘云不服。判决生效后以刘云重婚消失,婚姻有效为由申请再审。刘云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法院对该案再审后认为,原审被告老华在与原审被告小云登记结婚时并未与小丽离婚,即原审被告老华一人同时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其行为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已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是存在于所有四种婚姻无效情形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情形,并没有作出明确表态,对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从性质上不应当存在阻却事由。故原审原告申请原审两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本院予以支持。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其结果仍然维持原判。[3]这虽然是一个申请再审要求改判而再次败诉的案例,但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进入再审,不难看出在同一法院的法官中对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有不同认识。
二、重婚罪能不能是网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网婚有别于现实婚姻,是通过网络世界寻求的精神慰籍,如果双方没有真正的同居生活,是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婚,全称网络婚姻,也有人称为网络婚礼,是指在虚拟的网络上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虚拟结婚证所缔结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网婚有别于现实婚姻,是通过网络世界寻求的精神慰籍,如果双方没有真正的同居生活,是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的。既然不是现实婚姻,也就构不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钩。
网友咨询:重婚是否成立?
夫妻分居10多年,但一直有往来,期间男方与另一女子同居,现在女子怀孕男方向法院申请离婚,问:现在妻子再上诉重婚罪还成立吗?如果妻子可以起诉重婚,那么是只能告丈夫还是可以连女子一起告?
婚姻帮律师解答:
需要有证据证明丈夫和她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小编结语: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希望本文中关于重婚是不是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重婚罪能不能是网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重婚是不是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重婚罪能不能是网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重婚是不是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重婚罪能不能是网婚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