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一定判重婚罪吗?
【案例】
小婷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了即将出国的小宇。小婷很希望能通过陪读这种方式出国,于是就尽可能在小宇面前展示自己的优点。小宇也希望在出国之前解决自己的终身大事,于是两人认识没多久就登记结婚。小宇匆匆出国后,小婷却迟迟无法陪读,一直留在国内。在此期间,小婷又结识了未婚的阿虎,他们很快就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周围的邻居也以为他们是夫妻。两年后,小宇回国,发现这一事实,向法院控告小婷和阿虎犯了重婚罪。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婷和阿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承认经过结婚登记而成立的合法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被认为是一种重婚行为。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不再被承认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也就是说,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经过结婚登记,但是由于他们具备了婚姻的事实,而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有条件地保护这样的两性关系。
但是,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对人们履行法律义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颁布实行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对待。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的民事法律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以夫妻名义同居,认定为重婚
小婷认为她和阿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又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她不构成重婚罪。她的理由是错误的。虽然民事法律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但这只是表明民事法律不再保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而在涉及到认定重婚罪时,根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此,这种非法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还将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所以,小婷的行为仍然构成重婚罪。
不知他人有配偶的不构成重婚罪
小宇认为阿虎与自己妻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因此阿虎也构成了重婚罪。阿虎是否构成了重婚罪的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知小婷已经结婚。在本案中,阿虎并不知道小婷已经结婚的事实,而且他还一直催促小婷与他结婚,而被小婷以各种借口欺骗。因此,实际上,阿虎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当然,如果阿虎明知小婷已经结婚,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自然就构成了重婚罪。
重婚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受害者个人,而公诉案件的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在国家检察机关。重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因此追究重婚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是由国家来行使的,受害人无权“私了”。
构成重婚罪的有两类人:
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却与别人又结婚的;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的。
构成重婚罪也有两种形式:
一是登记结婚的形式;
二是事实婚姻的形式。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的破坏,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盲)于1994年8月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李某因故不与蒋某共同生活,离开蒋家外出。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2003年11月李某准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问李某是否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托朋友葛某到蒋某家探问是否真正办理离婚手续被告知确实已办理离婚手续,李某将此情况告诉金某,并与金某于2003年领取了结婚证。后金某与李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被法院判决不许离婚,金某遂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重婚罪。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制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认定重婚罪,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后即使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双重婚姻。但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问,在被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才与自诉人金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金某办理结婚证前已经与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形成双重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在没有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又与金某结婚,其实施了重婚行为,但其在与金某结婚前,认为自己已经与蒋某离婚,并托人到蒋家核实,在得到蒋家明确告之已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才与金某结婚,其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认定和重婚行为的界定并不等同。
一、重婚行为的界定。重婚从字面上看就是具有双重婚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院在1994年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量刑。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再次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四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重婚罪的认定。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行为和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金某办理结婚证前已经与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法院经调查也未查到任何有关李某与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是在有配偶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从主体上讲,李某符合重婚罪主体要件即“有配偶”,“有配偶”是指一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婚姻关系,且前一婚姻关系还处在续存期间,李某与蒋某并未办理离婚手续,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客观上讲,被告人李某实施了重婚行为,其在未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又与金某登记结婚;从客体上讲,其行为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家庭婚姻制度,从表面上看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但是,从主观来说,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故意,因为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问,在蒋家告知已离婚的情况下,其出于认为已经与蒋某离婚才与金某领取结婚证;同时,李某是一位农村妇女,其没有文化,其没有了解离婚程序和需要办理手续和的认知能力,否则其也不可能通过托人到蒋家询问的程序来了解蒋某是否与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其是基于合理根据相信自己已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才与金某登记结婚;另外,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李某在蒋家生活不久即外出,后一直没有与蒋某共同生活,蒋某也认为自己已经与李某离婚,李某的行为并没有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危害。故虽然被告人李某实施了重婚行为,但其本身没有重婚的故意,其行为并没有构成重婚罪。
网友咨询:重婚是否成立?
夫妻分居10多年,但一直有往来,期间男方与另一女子同居,现在女子怀孕男方向法院申请离婚,问:现在妻子再上诉重婚罪还成立吗?如果妻子可以起诉重婚,那么是只能告丈夫还是可以连女子一起告?
婚姻帮律师解答:
需要有证据证明丈夫和她人以夫妻的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才有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小编结语: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希望本文中关于同居是否一定会判重婚罪,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同居是否一定会判重婚罪,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同居是否一定会判重婚罪,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