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房产证如何过户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一般情况下需要带齐以上材料,但在实践中,区分贷款未到期和按揭贷款已还清两种情况,两种情况需要的证件不尽相同:
(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情况: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费如何计算
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案例分析
后悔离婚协议关于房屋的处理,要求以重大误解重新分割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于2001年7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归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4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自己存在重大 误解,损害了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重新 进行分割,由被告补偿其25000元房屋差价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处分享有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 答》的规定精神,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在双方离 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因此,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部分产权”的房 屋分割,具有法律依据。而且,2001年12月,被告补交购房款将“部分产 权”房屋变更为“全部产权”时,作为原共有产权人的仪化集团公司并未提 出异议,并予以办理,说明仪化集团公司已认可了原、被告双方处分该房屋的 行为。其次,原、被告双方均系仪化集团公司职工,该房屋无论给原、被告任 何一方,都符合仪化公司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内部规定。何况在该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时,被告杭某已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了购房款,原、被告双方处 分该房屋的行为并未损害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既得利益。
二、本案中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 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 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既可以是一方当事 人单方面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 示。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从 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 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 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 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 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 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 达到。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 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自己过失行为造成的,即 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 处理。任何人都应当对其故意行为负责,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 的意思,或者故意与对方订立看似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 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 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 处理。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 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 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 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 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离婚时明知该房屋属“部分产权”,在离婚协议中明 确写明归被告杭某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 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 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但原告王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杭某给予补 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说原告王 某在离婚处分房产时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正因为如此,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原 来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驳回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杭某均系北京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于2001年7月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已取得的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归被告杭某所有。2001年12月,被告杭某向仪化集团公司补交4000余元,将该部分产权的房屋变更为 全部产权。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当初双方处分该房屋时自己存在重大 误解,损害了第三人仪化集团公司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对该房屋重新 进行分割,由被告补偿其25000元房屋差价款。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私自分割父母房产生效吗?
我哥嫂2000年结婚,2014年4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时未经父母知情就分割了父母的三处房产,其中一处是2002年购买,哥嫂居住着,现协议归女方,其它两处是婚前置买,现协议归男方,三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购房手续都是父母名字,请问这样的协议生效吗?父母不主张权力就等于默认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处份他人财产部份的内容无效,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法院起诉解决。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后房产证如何过户?过户费如何计算?”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产过户中按揭贷款已还清的情况: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关于离婚房产过户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