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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核心提示: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要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原则性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和外国人离婚后孩子归谁等问题的判定。那么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具体该如何确定归属?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又有哪些呢?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

对于涉外婚姻来说,难以确定的是适用哪国法律,在涉外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为原则。对于涉外子女抚养问题上,我们采取的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这是我国比较人性化的法律态度,对于涉外子女来说,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一、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怎么适用法律?

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这就是说,在涉及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方面,如果双方不能救孩子抚养权达成一致,国内一方父母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需要哪些条件、手续?

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网友咨询一:涉外婚姻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我老公是美籍华人,我们三年前结婚,我现在在美国持绿卡居住,我在美国没有工作,我们孩子一年前在美国出生,现在我跟我老公关系不和睦,我想离婚回国,孩子是我最大的牵挂,一直是我带,我无法离开他,我想把孩子带回国生活,入中国籍,希望好心的律师能帮帮我,我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回国内是可以起诉,也很可能胜诉,但你即使胜诉了,国内的判决申请美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几乎不可能,你孩子有美国国籍,美国法院在有本国父亲抚养的情况下,应该不会承认外籍母亲的抚养权。

第二种方式可行,但是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比较难,最好问清楚中国驻美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到时候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需要些什么材料,你在美国准备好带齐了再回来。

网友咨询二:求助关于涉外婚姻离婚小孩的抚养权

涉外婚姻结婚三年(中美),在中国大陆结婚登记的。育有一3岁小孩(随男方美国籍)。我生产后放弃之前的工作在家带小孩2年,差不多大概一年前开始自己做些小生意,每月有较为固定的收入。现在正准备自己申请公司正规化。男方在中国生活近10年,也是自由职业者,其实就是炒股票的,但是不管怎样人家用的是美金,肯定经济方面比我更好。在美国“设计”了一份普通工作做掩护。平时小孩除了上半天幼儿园以外,都是我爸妈在帮我们带,到了晚上8、9点回到自己家里睡觉。周六周日自己带,但是我妈也会做好小孩吃的东西,让我们带回家。现在双方感情破裂,几乎天天都要吵架。男方口头提出离婚并要求我搬家。目前还没有涉及到离婚官司这块,但是我想先了解下,我们这样的情况,我能够赢得小孩的抚养权概率是多大?或者我应该做些什么去赢得小孩的抚养权?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国内法院就有接受你们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第一你们可以协商分割婚内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决。第二,小孩抚养。你父母在婚内,他一人在中国,从有利孩子抚养方面你比他有优势有条件,只要你坚持,我想法院支持你的诉求的可能性远大于他。

网友咨询三:涉外扶养关系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抚养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从这个规定可知,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完全是可以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通过以上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可知:跨国婚姻国内一方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或者争取子女抚养权纠纷,由国内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国外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按照程序送达后,可以依法开庭审判,这样可以省去国内当事人很大的资金和时间付出。国外的被告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律师代其出庭参加审理。

小编结语:涉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一般协商解决。关于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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