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感情破裂与否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从总体上说,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与证明感情未破裂的证据又都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理由的高度抽象。在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总是由某种或某些具体的原因引起的。如婚姻基础差,双方出于某种目的草率结婚,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方有严重的生理缺陷,不能过夫妻生活等。感情破裂过于抽象,无法直接证明,因此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各种导致感情破裂的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一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具体情况。这些情形基本包括了审判实践中原告作为离婚理由的各种事实。另一方面,该《意见》实际上也是告诉原告,欲获得胜诉应当主张和证明哪些事实,从而使对感情破裂的证明转化为对原告主张的《意见》中的具体事实的证明。
如果被告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很少只作单纯的否认,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3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受被告虐待的主张,提出自己并非虐待,而是一时脾气暴躁,动手打了原告。被告主张上述事实,实际上是用间接事实来反驳原告提出的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故尽管被告应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的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但是,绝不能认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完全不负担举证责任。以下两种情况的举证责任显然应当由被告负担:
(1)因事实的性质,原告无法证明或难以证明,而被告却易于证明。如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则主张婚前已如实告知并主张经治疗后已大为好转,对此,应当由被告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2)被告妨害原告举证,致使原告无法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如原告主张被告患有精神病或因有生理缺陷而不能发生性行为,被告予以否认,但又拒绝接受医生检查。此时,举证责任亦应当转由被告负担。
二、因子女抚养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还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这意味着,如果母亲在诉讼中提出要求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必负任何举证责任。只有当母亲主张子女应由父亲抚养或者父亲主张子女应当由自己抚养时,当事人才有必要对不宜由母亲抚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归谁抚养,依据我国婚姻法,是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因此,发生争执时,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子女归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中一方确有特殊理由的,如已作绝育手术、再婚有困难等,我国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会尽量满足有特殊理由一方的请求。但对是否有特殊理由存在争议的,主张有特殊理由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但必须对存在上述情况负举证责任。
三、因财产分割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情况下,婚前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是混在一起的,因而在分割财产前,首先需要划清这两种财产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如果主张某项财产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对这一事实就负有举证责任。我国婚姻法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外,还允许当事人采取约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主张关于财产归属问题在结婚时或结婚后另有约定,他就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事实,主张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关于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婚姻法第32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在双方当事人就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发生争执时,究竟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无论婚姻法本身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说明。笔者认为应当由主张单独债务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究竟系共同债务还是单独债务,唯有债务人最清楚,最易于举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共同债务与单独债务无法确定时,应本着处理共有财产还是婚前个人所有财产无法确定时同样的精神实行推定,即应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离婚财产分割,录音证据能否采用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化名)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10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宋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1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到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能否将录音材料中再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据以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熞皇乔趾λ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由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据此,本案中宋某将二人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权,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在庭审质证时孟佳也完全承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是完全可以将
小编结语: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更多离婚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