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案件房产如何处理
1、婚前买房,婚后还按揭款。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了部份按揭,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下,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婚前购买者的,但是就婚后还款部份,以及婚后还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购房,共同还按揭。
这种情况下,该房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是这种房产处理是归谁所有,就由谁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并且在法院的判决中,按揭贷款的利息是不予计算的,虽然该利自息会实际发生。
3、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这种情况下,该房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但是在处理前需先减去购买该房产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数额。
二、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手续
办理离婚析产,需要带齐以下资料:
1、离婚判决书(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需提供民事调解书或生效书)或离婚协议书(需经区级以上公证处公证,没有公证的需夫妻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背后需注明财产分配情况);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需带备);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房产过户只收取变更登记的手续费,不额外收费。
案例分析
离婚分割房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小张(女)与小华(男)于200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小华于婚前购置的房产A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2008年5月,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房产B他死后只归儿子小华继承、小华妻子小张不得享有。2010年6 月,小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产A、B。小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结婚达10年之久,婚前属于小华名下的房产A已逾八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房产A小张可以分割。对于房产B,由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可以分割。总之,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张对于二处房屋均可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小张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的规定,是 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在适用该条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该条规定不利于人们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正确观念,如果适用不当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改变。该条的规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牢固树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创造财富的观念。新修订的《婚姻法》( 2001年4月 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网友咨询:婚前男方出资买房,写在女方名下,现在女方提出分手
两个人约定婚前由男方出资买房,写在女方名下,女方答应主动提出分手,就由女方承担全部过户男方费用,但并没有在有关协议上签字,现在女方提出分手并愿意过户给男方,而拒绝承担过户费用,请问男方有权提出由女方承担的主张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现在女方同意过户给你,建议你先把房屋过户过来再说,然后再到法院主张过户的费用。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离婚后按揭房产如何处理?离婚后房产过户怎么办手续?”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还了部份按揭,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这种情况下,是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是属于婚前购买者的,但是就婚后还款部份,以及婚后还款部份的升值部份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离婚后案件房产处理方法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