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9条规定,下列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6)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9)其他情形。
二、主张分割财产所需的证据
1、主张共同财产所需的证据
(1)涉及房产的证据。商品房可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农村自建房可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2)涉及动产的证据。如汽车、冰箱、电视剧等一般都属于婚后财产,采取实物分割或变价补偿等方式平均分割。
2、主张个人财产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6)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离婚财产分割,录音证据能否采用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化名)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但自从2010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宋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于是201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到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离婚时如何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并且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作出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所有。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10多万元的存款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存款,夫妻双方又没有对此进行特别约定,法院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等的分割是符合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的。
2、视听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未经对方同意,私下录音材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能否将录音材料中再现的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从而据以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熞皇乔趾λ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由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据此,本案中宋某将二人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权,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在庭审质证时孟佳也完全承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是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小编结语: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离婚诉讼时,提出主张的一方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更多夫妻财产分割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