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否为军人一方财产?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
(一)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二)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二、军人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很多人会认为军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归军人一方所有。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分割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决的就是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
案例分析
离婚夫妻如何分割拆迁还房
一、案情简介
原告A某(女方)与被告B某于2005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随后A将户籍迁到B户籍所在地,他们夫妻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个男孩C。自A与B结婚后,他们就与B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08年7某市因修建某某大道,原告及被告全家共同居住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该家庭分得两套住房,其中一套约105平方米,另一套约70平方米。
由于原告A与被告B夫妻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前本来与全家商议好了孩子抚养和房产分配问题,即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由女方和儿子共同取得70平方米那套房子,但是婚姻登记机关认为这70平米的房子属于AB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们要求原被告重新拟订协议。协议内容为“位于某市某镇某小区的住房70平方米,其中属于各自的房产部分归各自所有”。于是双方就以这样模棱两可的协议内容登记离婚。
原告思前想后,总觉得这房产问题始终没有搞清楚,于是通过熟人联系到笔者,笔者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混淆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没有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分割清楚。于是在笔者的建议下寻找相关证据,以A和C为原告,将被告B及其父母起诉至某法院,要求分配共有房产。某法院于某日开放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AC分得70平米那套房产。
二、笔者评析
(一)夫妻离婚前应当对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进行析产。
现实生活中有较多夫妻与男方父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形成了和积累了家庭财产,一旦夫妻要离婚,首先应当将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分割开来,夫妻财产明析后才能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本案即是在离婚前没有将家庭财产和夫妻财产分割清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又一次的诉讼。
(二)被拆迁房屋始建于结婚前,另一方可否分割拆迁还房呢?
如今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镇郊区面临的拆迁房屋越来越多,因拆迁记到面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那么,男方家庭婚前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女方是否可以分割呢?这就要视不同情况而论了。一般来说,当地政策都是按照在籍人员来分配安置房,因此,只要是拆迁时已在拆迁范围内的户籍人员均可分配安置房,相应地已离婚的夫妻也应该享有其应当分配的份额。当然,个别地方政府政策是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来置换新房。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房屋如果是一方在结婚以前建设的,安置房如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另一方无权分割。
网友咨询:婚前买房,男方和女方共同出首付,按揭由女方公积金和男方商业共同贷款,购房合同能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婚前买房,男方和女方共同出首付,按揭由女方公积金和男方商业共同贷款,购房合同能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如果写两个人名字,因为贷款资金会由男方承担,办理产权的时候能否约定产权比例? 产权证是在婚前办理和婚后办有什么区分?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由两个人共同贷款的话,必须写两个人的名字。
2、办理产权证时,你们可以约定产权的比例。
3、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证是在你们婚前还是婚后办基本上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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