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抚慰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公民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抚慰金。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抚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精神抚慰金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或身体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十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对夫妇,双方都系再婚。再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年整。妻子照顾丈夫及丈夫的女儿日常生活,算是全职太太,丈夫每月从自己工资当中拿出500圆给妻子作为全家生活开支,其余无任何零用开支。因为妻子想到丈夫要抚养继女读书,故没有提出什么多的经济要求。 如今,丈夫女儿顺利考上大学,而教师待遇也于2009年9月大幅上调,此时,丈夫却提出离婚,并认为妻子在十年中无经济收入,故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至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我应有的补偿。所以,在线请教各位法律专家,这十年当中丈夫的收入(在外打工约6年,教书约4年以及假期为学生补习收入)丈夫婚前拥有一套教职工福利房(已买断),是否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入部分需要提供实际数据的证据吗?应该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房子在婚前买断,则可认为是婚前财产,不分。如婚后还在供,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你不必在意你有没有收入,他的钱就是你的钱。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工资)、连知识产权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你们夫妻结婚的时候产生的一切都是。
3、但有例外,如受伤别人赔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遗嘱写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则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也是归一方,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军人有特别规定,他是老师,这里不讨论。
小编结语: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