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又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如条件允许)可对该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双方不会对该两套房的归属发生争议。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最好对复婚后对方还贷义务以及还贷部分的归属也进行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复婚后再离婚,另一方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房屋增值怎么分
在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的今天,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到双方离婚时已远远不是购买时的价格,这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价值,究竟是按照房屋合同上的购买价格,是按照房屋首付款加已还按揭款一半的价格计算,还是加上房屋的增值价值,这个问题目前还多有争论,婚姻法专家认为。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即,通过价格评估来确定房屋的现有价值。
案例分析
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简介】
张华与李伟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木子。后李木子因车祸不幸死亡,张华在伤痛中无法自拔,认为李伟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与李伟吵闹不止,李伟不堪其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李伟提供了婚内协议一份,证明与张华就两处房产及家具家电分割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分割张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2万元。张华同意离婚,认可该协议。提出自己并无存款,单位给自己发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张华与李伟解除婚姻关系,确认该婚内协议的效力,判决张华名下截止于判决生效前的公积金为张华和李伟共同所有,李伟分得1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由于案件中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第二,针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该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婚姻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李伟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配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双方离婚时发现,一方在婚姻期时瞒着另一方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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