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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时间怎么算?

核心提示:由于社会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生活中出现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字开始共同生活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不再认可,而且未经结婚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很多夫妻会选择进行补办结婚登记,那么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时间怎么算?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补办结婚登记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1,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补领结婚证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4,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应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补发日期)”。

二、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存续时间怎么算

1、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如何填写?

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

2、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何时算起?

补办行为具有溯及效力,一经补办登记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不再是同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社会上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结合,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一点很重要,在离婚过程中,对于相关的财产处理是相当重要的。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 【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意味着认可婚姻效力的追及。

网友咨询: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婚姻效力从何时起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的实质要件为:(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小编结语:针对我国目前“不登记”结婚的现状,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关系的一种补救规定,同时也是对结婚登记必要性的着重强调。关于补办结婚登记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补办结婚登记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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