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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冒名”的婚姻效力如何?

核心提示: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未达到结婚年龄国家是不予结婚登记的,那么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冒名”的婚姻效力如何?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结婚年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多少

法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法定婚龄要考虑两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

其二,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2、我国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主要为: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法定婚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现时规定与1980年作出的规定相同都是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有对少数民族婚龄的特殊规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二、“冒名”的婚姻效力如何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经审查王某永提供的王某强的身份材料和张某提供的材料后,向王某永、张某询问了婚姻及身体等状况,告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王某永提交的材料与张某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双方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强信息办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收回。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撤销王某永假冒其名义领取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辩称:一、王某强与张某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结婚条件。2010年6月29日,王某强与张某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王某强、张某宣传了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询问了双方的婚姻、身体状况及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结婚和不予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王某强、张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王某永冒充王某强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综上,为维护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请求依法裁定驳回王某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王某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达到与张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王某永的欺骗行为,从而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与实际持证人不相吻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审查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评析

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诸多离婚案件中,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现象数见不鲜,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复杂多样。

谈到婚姻关系的效力,首先应解决“冒名”登记结婚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处理意见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认为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销。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第二种,认为婚姻无效。结合本案案情,虽然从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来看,民政部门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颁证程序也不存在违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门受王某永的欺骗而作出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显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为无效。

第三种,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有效。此种观点认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婚姻的实质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冒名结婚的情形存在,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结合司法实践以及本案案情,对于上述三种处理意见,某某更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认为第一种处理意见不仅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也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解决了因“冒名”登记结婚后所遗留的问题,诸如被“冒名”者的户籍、婚姻登记等问题。本案中,王某永虽然冒用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登记结婚了,但是因王某永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王某永与张某的婚姻自始无效,不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网友咨询:虚报结婚年龄结婚怎么办?

我国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那么虚报结婚年龄结婚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8 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 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关于结婚年龄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结婚年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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