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按揭房怎么分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处理:
1、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资,该出资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负的债务,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除外。
2、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共有的财产。
3、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份,应当予以返还。可见上海高院是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二、离婚时公房怎么分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公房权益如何判决?法院在处理该公房问题上主要遵循以下五点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法院在这点上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分割时遵从照顾女方的原则。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案例分析
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20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80万,余下款项120万元,张先生办理了7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息共计140万,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08年8月31日前,张先生用个人财产累计还贷款本息40万。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并于2008年9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240万元。
此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8月15日前共还贷款50万,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剩余贷款共计50万元尚未偿还。
2011年8月15日,张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离婚时如何对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进行分割?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但对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没有给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产生分歧,在此需要加以明确。
首先,确定房产的增值时点。本案中,应当从张先生与李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时开始计算增值时点,因为在此之前,房产虽然也在增值,但都与李女士无关,仅仅是张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增值。
其次,确定增值额。本案中,自2008年9月1日的房产市场价值为240万,到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增值了320-240=80万元。
第三,确定这80万的增值额的增值基数。即该80万元的增值额是由240万的房产价值与夫妻共同还贷的50万共同产生。
第四,确定各增值基数所对应的增值额。
即:50万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50/(240+50)×80=13.79万元;
240万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240/(240+50)×80=66.21万元。
因此,本案中:
1、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5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
2、张先生补偿李女士:(50+13.79)/2=31.895万元。
【法律链接】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我们婚前我有一套住房,婚后3年,也就是2003年9月,我从单位买断工龄的7万元又买了一套住房,请问,如果离婚,这两处房产将如何分配, 请帮帮我
我的爱人爱上了别人,要和我离婚,但她的心已经飞了,我已无力挽救,她家里的所有人都劝不住她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个人婚前所购住房属于你个人所有,婚姻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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