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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的抚养费的问题以及变更抚养关系的分析

核心提示: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准许。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的实际能力由法院判决。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费以及抚养关系变更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

案情介绍:李某起诉刘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理由也不成立,而且原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原告之所以这样做,是以要孩子为幌子,目的是向被告索要钱财。

案情分析:本案事实是这样的,2008年12月23日李某刘某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上面写得很清楚:“因女方有外遇自愿放弃对孩子的监护权,归男方抚养。”原告李某因为有了第三者,对家庭不尽任何义务,对家里的事情不管不问,也不照顾孩子,就知道自己玩,为早日摆脱婚姻的束缚及孩子,不顾别人的感受,原告李某于2010年1月份向梁山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孩由被告刘某自行抚养。被告刘某因原告有了第三者,也不想维持已死亡的婚姻,且孩子一直由被告及母亲照顾,被告与孩子建立了很深的感情,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由梁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2月4日作出的(2010)梁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原告无任何正当理由多次向被告索要钱财,有时向被告发短信,有时又吵又闹,被告为息事宁人,被迫给原告一些钱财。原告几次闹得凶时,被告不得不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有时也看不下去原告的所作所为,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写下以后不再向被告要钱的保证声明。

审判结果:更为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原告为向被告索要钱财,居然以孩子为要挟。2010年4月底,原告以探望孩子的名义将孩子从被告处接走,被告多次去原告处要求接回孩子,原告都不让被告见到孩子,且将孩子藏起来,原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不履行法院已生效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原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保留追究原告法律责任的权力。 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有第三者,被告没有第三者,现在原告反咬被告一口。如果被告当时有第三者,原告离婚时也不会要求被告自行抚养孩子,原告的说法本身就自相矛盾,且被告当时有没有第三者对调解离婚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后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后,原告为索要钱财,不惜以孩子为筹码,以探望孩子为借口将孩子接走,不再让被告见到孩子,让被告在精神上倍受煎熬。 综上所述,原告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且不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被告有工作,有工资收入,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条件,孩子随被告生活多年,孩子只有由被告抚养,随被告一块生活,才能使孩子有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并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任何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双方意愿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后,仅三个月时间原告就要求变更抚养权,简直就是视法律为儿戏,恳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正义及法律的尊严。

网友咨询: 子女抚养费如何变更

协议离婚,女儿由对方抚养,原离婚协议说明要给抚养费直到独立生活,现女儿已经20岁但还在大学读书,由于生活困难,而对方也有抚养能力,所以想更改抚养费(减少或免除),可以吗?怎么办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是对子女抚育义务的解除,夫妻离婚后,双方都要承担子女的抚育义务,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关于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确定了抚育费的数额,给付方法可采用一次性给付,也可采用分期按期支付;对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育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的,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正常生活的需要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抚育协议无效。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育费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费变更的三种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小编结语:很多时候,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就处于矛盾激烈期,并选择分居,子女甩手由一方抚养,而另一方以离婚为条件等拒不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进行补偿。关于抚养费变更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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