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的特殊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网友咨询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我的朋友是名公职人员,一年前在美国与一美籍华人注册结婚,现已回到中国,现欲与丈夫离婚,男方也同意,但态度不积极,她想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中国的法院有无管辖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其结婚登记手续在国外办理,其结婚登记文件须在美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方可向国内法院提交据以立案。
网友咨询二:涉外离婚管辖
我朋友夫妻两个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的。现在女方加入外国籍,男方正在国外,还是中国籍,不过正在申请居留权。请问这个女方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哪里的法院管辖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三: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香港居民,但我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我的老婆是加拿大籍华裔,一年前在香港结婚后没多上天就走了,到现在都没有音讯,只打过一次电话说自己走了要到美国,当时就有谈到离婚的问题对方表示愿意离婚,但是不愿意回来,叫我自己看着办.而今我想在深圳即我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可否.这边的法院会受理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我国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关于涉外婚姻管辖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