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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归谁?

核心提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很多人对涉外婚姻离婚管辖法律规定及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相关内容并不是很了解,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 更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据这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相关知识: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以下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住所地:户藉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处所,需有证据证明

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

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联系的,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两个原则:一种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为标志的属地管辖原则;另一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志的属人管辖原则。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网友咨询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我的朋友是名公职人员,一年前在美国与一美籍华人注册结婚,现已回到中国,现欲与丈夫离婚,男方也同意,但态度不积极,她想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中国的法院有无管辖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其可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其结婚登记手续在国外办理,其结婚登记文件须在美国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后方可向国内法院提交据以立案。

网友咨询二:涉外离婚管辖

我朋友夫妻两个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的。现在女方加入外国籍,男方正在国外,还是中国籍,不过正在申请居留权。请问这个女方要是起诉离婚的话哪里的法院管辖啊?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可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网友咨询三: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香港居民,但我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我的老婆是加拿大籍华裔,一年前在香港结婚后没多上天就走了,到现在都没有音讯,只打过一次电话说自己走了要到美国,当时就有谈到离婚的问题对方表示愿意离婚,但是不愿意回来,叫我自己看着办.而今我想在深圳即我的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可否.这边的法院会受理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结语:由于涉外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度,但是离婚不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交流,还需要将自己的观点清楚的表达给法官,同时需要知道对方向法院阐述了什么观点,这就要求一个专业的婚姻律师团队。涉外离婚案情管辖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涉外离婚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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