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
1、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
(1)结婚的必备条件有: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结婚: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指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如何结婚完成由男女双方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在这里要正确区分父母亲友的建议与干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不是不要听取父母亲友善良的建议,当然做父母的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提供财力支持等为手段强行干预是不应该的,也是无效的。
国家鼓励晚婚晚育,这样做有利于拉长两代人之间的年龄距离,控减人口总量。要注意晚婚晚育要适度,并不是越晚越好。国家的标准是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结婚即为晚婚。国家对晚婚晚育仅仅是鼓励,鼓励的内容有法定的予以晚婚假、晚育假,也有所在单位或地区规定的一些优惠待遇。提倡晚婚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到25周岁(女23周岁)就不能结婚;当事人只要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法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就有权结婚,任何单位和个人加以干涉都是非法的。但要注意,有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追求晚婚晚育面,与当事人签订了晚婚晚育合同,这种合同是合法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违反了都要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单位依此在合法的范围内给当事人以处分或处罚,是不违法的。
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不能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
2、结婚的法定程序
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我国传统习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的开始,从法律上讲,只有领取了结婚证才算结婚;只要领取了的结婚证,男女之间就构成夫妻关系;只举行结婚仪式但不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夫妻关系。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不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二、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网友咨询:无效婚姻
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小编结语: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所以当事人子在结婚时一定要注意一下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关于结婚条件的问题就介绍到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结婚条件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