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离婚需要国内法院承认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外国离婚后取得离婚判决的,还需要经过中国国内法院的承认,该离婚判决才会具有法律效力。该婚姻在国内才算是真正的结束,从而恢复“自由身”。否则,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
【基本案情】中国夫妻加拿大离婚,回中国后是不是夫妻还得法院定
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在国内未被承认
俞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夫妻,两人都是余姚人。
俞先生经营一家电器公司,夫妻二人均持有加拿大绿卡。近些年生意越来越难做,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先生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一周后归还。可过了还款期,马某几经催讨,都不见俞先生还款。
2013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先生归还借款,法院最终判决俞先生还款。今年6月,马某向余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姚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俞先生个人财产进行查控,并且查封了他名下一套房产。根据浙江省高院相关规定,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配偶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扣。余姚法院法官在向民政部门核实俞先生婚姻存续关系后,又对被执行人俞先生妻子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实施了“点对点”查控,发现王女士账户有8.8万元存款,法官划扣银行存款。
令法官意外的是,7月25日,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向余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律师称王女士和俞先生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和俞先生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律师指出,余姚法院划扣的银行存款属于王女士离婚后个人财产,法院查处的房产正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这笔存款和房产进行处置。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虽然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但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还必须携带相关判决书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的仅仅包含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王女士和俞先生离婚的事实。
对王女士提出的8.8万元存款非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王女士需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即可认定该笔存款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本案中涉及的另一项财产也就是一套房产,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双方约定了该套房屋归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是没有效力的,所以余姚法院仍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处置。但是对于国外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要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俞先生和王女士只有向余姚法院另行起诉进行财产分割才具法律效力。
二、怎么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1、需要向当事人在中国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中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中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2、申请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申请离婚判决承认或者进行离婚诉讼,二选一。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三、嫁给老外要提高法律和证据意识
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后,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纠葛。
小编结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更多国外离婚是否需要国内法院承认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