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没产权的房子怎么分
离婚时没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没完全有产权的房子怎么分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1日,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200万购买商品房一套,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80万,余下款项120万元,张先生办理了7年期的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本息共计140万,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08年8月31日前,张先生用个人财产累计还贷款本息40万。张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并于2008年9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240万元。
此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截止2011年8月15日前共还贷款50万,此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剩余贷款共计50万元尚未偿还。
2011年8月15日,张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即离婚时如何对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进行分割?
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了离婚时婚前按揭取得的房产分割的原则,但对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没有给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产生分歧,在此需要加以明确。
首先,确定房产的增值时点。本案中,应当从张先生与李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时开始计算增值时点,因为在此之前,房产虽然也在增值,但都与李女士无关,仅仅是张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增值。
其次,确定增值额。本案中,自2008年9月1日的房产市场价值为240万,到离婚时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20万,增值了320-240=80万元。
第三,确定这80万的增值额的增值基数。即该80万元的增值额是由240万的房产价值与夫妻共同还贷的50万共同产生。
第四,确定各增值基数所对应的增值额。
即:50万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50/(240+50)×80=13.79万元;
240万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应为:240/(240+50)×80=66.21万元。
因此,本案中:
1、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50万元为其个人债务。
2、张先生补偿李女士:(50+13.79)/2=31.895万元。
【法律链接】
《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配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双方离婚时发现,一方在婚姻期时瞒着另一方以孩子的名字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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