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同居前,女友腼腆清丽,生下小孩后,“妻子”脾气暴躁,甚至殴打男方母亲。11月3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事家庭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儿子由原告王强抚养,被告刘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6000元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2009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看到被告清秀腼腆,原告十分喜欢,双方迅速陷入热恋。同年4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金首饰等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2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同居期间,双方十分恩爱,被告也很贤惠,对原告及家人很贴心。但自从生下小孩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大变,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不动就摔打物品。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不愿给小孩喂奶,原告便劝说了几句,引起被告发脾气。原告母亲出面调解时,被告恶言相向,并对原告母亲动了手。2011年9月,原、被告又一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不愿回家。期间,原告约请被告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遭到被告拒绝。
案情分析:
东乡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的非婚生男孩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妥,故非婚生儿子应由原告王强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江西省2012年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4660元,被告刘娟每年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330元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本院结合被抚养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及被告的抚养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刘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网友咨询: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当事人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行鉴定,当然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我国,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当非婚生子女因抚养费等事由提起诉讼后,被告方的辩护理由无一例外的是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或者干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认你能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操作难的问题。所以要想打一场稳胜的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官司,在现有的规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有利而无缺失的。 那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有以上具体规定,即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 当然,抚养费不是无休止的给付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