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某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某。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某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某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某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某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某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某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某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某认为原告杨某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某提出的由原告杨某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某抚养,原告杨某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某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某;
五、原告杨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
(一)报警,遭遇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原因有二,其一通过警方制止可及时避免或终止被施暴;其二,警方出警都有出警记录,且会召集双方做一个笔录,将来可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
(二)医院就诊病历保留好。一般遭遇家暴后要到医院就诊,此时女性朋友要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以及病历保存好,作为书证,强有力的证明对方施暴事实,如果做了伤残鉴定的或是需要后续治疗的,也要及时把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的票据妥善保管。
(三)证人证言。天底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般来说家庭暴力会被部分人知晓,尤其是中国人有爱“凑热闹”的习性。父母、朋友、保姆、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此处提醒两点,一是中国人爱凑热闹不爱管闲事,不愿做证人,此时要耐心向证人讲解,早点入手,多做沟通;二是不同证人效力不同,一般来说,和当事人关系越密切的人的证言效力越低,如A是原告,A父母的证言效力低于A的邻居。
(四)求助。向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或是工作单位求助。遭遇暴力后,女性朋友可以向本地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或是工作单位及时反应情况,以期获得帮助,更重要的是日后作为离婚证据之一。
五、保证书。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类似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施暴,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六)录音录像。被殴打后如果拍摄了相关照片或者相关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当然,一般施暴具有偶然性,这类证据较难取得。
以上证据仅为通常情况,每个人的婚姻状况不一样,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女性朋友遭遇家暴时一定要有保护证据的意识,及时向律师或是警方求助,而且当感情确已破裂时要坚决提出离婚,例如,本案中张女士的丈夫黄先生被查出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张女士已顺利离婚,脱离了噩梦般的家庭暴力。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只能自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小编结语: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希望本文中关于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庭暴力该不该离婚,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