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女孩优优的父母在三年前离婚,按照离婚时的约定,优优由母亲赵某抚养。由于赵某经济条件比较宽裕,离婚时同意优优父亲李某无需支付优优的抚养费。三年过去后,赵某由于生意失败,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甚至优优的名校借读费也交不起了。无奈下,赵某找到前夫李某,要求李某支付优优的学费和生活费。李某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他不支付抚养费,而且优优就读名校学费昂贵,是他承受不了的,因此李某拒绝支付。 这个案件中就反映出一些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例如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反悔怎么办?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孩子就读名校是抚养费之外的额外负担吗?
法律分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抚养义务的构成既包括精神层面的关爱,也包括必要物质的给予。
本案中,离婚时虽然约定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此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李某应该支付优优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包括李某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如果确实不能承受高昂的学费,优优可以转校到普通学校。
网友咨询: 约定抚养费能否反悔
约定单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后能否反悔
婚姻帮律师解答: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时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用的现象,但在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提起抚养费诉讼,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负担子女抚养费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不能免除,而且子女并非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父母双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但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其中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应当慎之又慎。 首先,要审视单方承担抚养费的缘由。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约定不仅出于自愿,而且必须合理合法,单方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经济基础之上,能够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果一方没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仅是为了争夺子女的监护权而放弃抚养费,实际上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样的离婚协议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这种单方承担一般都是适当的,当事人再以子女的名义主张权利,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 其次,要有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譬如疾病、突发事件等,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义务,不分担或增加抚养费影响子女的生活,一方可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但必须提供情势变更的具体事由,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支持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如若不问缘由地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则是变相支持了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第三,放弃抚养费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单方父母离婚时子女尚未成年的,抚养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诉讼行为对子女应有当然的约束力。从监护权理论上讲,放弃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侵害了子女的法定权益,应由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子女的赔偿责任。即使从诉讼理论上讲父母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不是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子女一方,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可以就其负担的抚养费部分,根据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追偿该费用。
小编结语: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不付抚养费也是在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男方没有权利在女方所分割到的共同财产中扣除抚养费。如果离婚协议男方反悔女方不付抚养费的决定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关于约定抚养费反悔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