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离婚法院怎么判?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相互认识。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没有共同财产。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某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某。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某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某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某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某,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对原告杨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何某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在庭审时,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某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某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某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何某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某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何某认为原告杨某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某提出的由原告杨某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某抚养,原告杨某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某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某和被告何某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某;
五、原告杨某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某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如何正确对待儿童家暴问题?
家庭暴力中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但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却没有像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那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原因在于法律对儿童的保护是通过监护人来实现,而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者往往就是监护人,因此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往往更具有隐蔽性。
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机构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除了有必要逐步完善对预防和制止儿童受暴的法律保护外,还要作为政府的工作职能加以推进,政府可以开设儿童热线、儿童庇护所等;其次,还要加强社会救助,建立多机构多部门的支持体系。妇联、居委会要直接干预,医疗机构建立专门的心理救治室,医护人员一旦发现儿童有受到家庭暴力伤痕要及时通知有关的儿童保护组织,由他们出面干涉;另外,要提高儿童自我防范的意识,尤其是学校要提高儿童对家庭暴力的认知能力,提高防范意识,教会儿童如何寻求外界的保护。同时,要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仅提高儿童也提升社会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还要在大中小学、公安、妇联、医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成立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志愿者队伍,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与救助。
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行为,尤其是对儿童,暴力的残忍性,对儿童造成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的损害,对儿童的损害阻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虽然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没有引起广大学者的专门研究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但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儿童,让儿童远离家庭暴力的侵害从而健康地成长。
网友咨询:家庭暴力只能自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小编结语:遭遇第一次家暴,许多女人考虑到家庭、孩子的因素,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往往忍气吞声,一次次给对方机会,希望对方可以改正。希望本文中家暴离婚法院怎么判,如何正确对待儿童家暴问题的知识对您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家暴离婚法院怎么判,如何正确对待儿童家暴问题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家暴离婚法院怎么判,如何正确对待儿童家暴问题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