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桂民申字第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甲,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农民。
再审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甲申请再审称,一、陈某甲在广东德庆县老家有两层半楼房一栋,且学校离家里较近,其抚养条件较好;二、黄某同其父母、亲戚抢走孩子陈某乙,对孩子成长不利,应当判令陈某乙与陈某甲共同生活,要求黄某立即交出陈某乙。二审判决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甲与黄某的非婚生子陈某乙自出生后随黄某生活时间较长,且至今仍与黄某共同生活,陈某甲以其抚养条件较好、黄某及其亲属有抢走陈某乙对陈某乙成长不利主张要求判令陈某乙由其抚养缺乏理据。至于陈某甲提出要求黄某立即交出陈某乙的主张,由于该主张超出了陈某甲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再审中不予审查,如涉及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当事人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陈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韦晓云
代理审判员 蒙丽华
代理审判员 谢素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尧
网友咨询: 同居关系的抚养纠纷
同居期间不是亲生子女同居关系解除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 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二、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先说法院是怎么受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的。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事实上,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而有时候处理同居关系时并不能完全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权益,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以,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还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会免去后续不少的麻烦和纠纷。如果在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还存有疑惑,不妨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意见,或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的。
小编结语: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主要表现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上,如果出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先由男女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至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关于同居关系抚养的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